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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缰水牛撞伤人责任谁担?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25 09:16:54


    【案情】

    正值农忙时期,姚某刚犁完田牵着自家水牛回家。走在乡间小路上,正值后面有辆摩托车按喇叭,老水牛受到惊吓,姚某绳子也没拉稳,水牛拼命往前冲。邻居黄某刚好经过,好心想用手中扁担拦住水牛,不料反被水牛撞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元。后黄某与姚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分歧】

    老水牛脱缰撞伤黄某,责任如何承担?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作为水牛的所有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姚某想拦住水牛,其应当预见到自己要拦住水牛很可能会受伤而轻信不会受伤,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承担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责任。黄某想拦住水牛是出于为姚某的利益考虑。其受伤也是因为为了拦住水牛而被水牛撞伤,是因无因管理而受伤,姚某应该承担无因管理之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姚某作为水牛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该对水牛对黄某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黄某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减轻姚某的责任。 

    最后,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案中,黄某想拦住水牛是出于为姚某的利益考虑。其受伤也是因为为了拦住水牛而被水牛撞伤,姚某应该赔偿黄某损失。

    综上所述,姚某应该承担黄某被水牛撞伤的医疗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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