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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劝架乱中摔伤 法院判受益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10 16:10:02
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培)
巩义张春霞的丈夫与人发生口角,其与他人一起上前劝阻,不料混乱中被人撞倒在地造成骨折。侵权人不知是谁,受益人一方是自己的丈夫,一方是与丈夫发生口角的王东,后张春霞诉至法院,要求王东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2012年8月10日,河南省巩义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王东作为受益人被判补偿张春霞经济损失5000元。
现年59岁的张春霞与42岁的王东同为巩义市站街镇某村村民。2011年8月30日晚上21时许,张春霞的丈夫与王东因琐事在其家门口附近发生争吵,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春霞慌忙走出家门,与他人一起上前劝阻。在劝阻其丈夫期间,混乱中张春霞不知被谁撞倒在地,但当时一心只想平息争吵,摔倒后她立即站了起来,并没有感到任何异常。直到十几分钟后拉着自己怒气未消的丈夫回到家中,张春霞这才感觉自己右股骨疼痛难忍。第二天一早,经巩义市骨科医院诊断,张春霞的伤情为右股骨颈骨折。而后,张春霞住院接受治疗,期间,张春霞多次要求王东为自己的伤情负责,但王东坚持认为:“人不是我撞倒的,与我没有关系”。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奈之下,在住院九天后张春霞只得提前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000元。2012年2月,经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春霞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因事发时环境混乱,周围其他人都不确定到底是谁撞了张春霞,但是张春霞坚持认为自己是被王东撞倒的,并要求王东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巩义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春霞是在劝阻其丈夫时不知被谁撞倒,但可以确定并非是被王东撞倒的。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的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告张春霞身体受到伤害并非被告王东所致,被告王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张春霞要求王东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春霞的丈夫与王东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春霞为了避免其与王东的矛盾激化而出手劝解,在劝解其丈夫时被他人撞倒受伤,被告王东虽非侵害人,但事故的发生与其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王东系受益人,故王东应对张春霞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张春霞的伤情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由被告王东补偿原告张春霞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1298元由张春霞负担。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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