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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主观意志不影响不当得利之构成
作者:芮东俊   发布时间:2012-08-17 08:48:11


    【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严某签订一套面积为15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实际测绘时房屋面积实为135平方米,为此,双方共同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注销了原合同,并按房屋实有面积重新签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即退还严某房屋差价款九万元后,又重复将此九万元的房屋面积差价款记入重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款。房地产公司请求严某返还不当得利,严某以自己没有过错,且房地产公司在履行第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赔偿其损失为由拒绝返还,房地产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析案】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因为尽管不当得利的原因有很多种,但其本身与人的意志有关,它属于一种不公行为。从法律上通过明确不当得利一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确认不当得利人的债务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笔者认为,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即受益人取得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的事实成立。就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而言,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得利的“行为”,而在于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当、不合理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就本案而言,无论严某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即应认定为不当利益返还给债权人。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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