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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抢劫被跟踪 遇民警双腿发抖被指认
发布时间:2013-07-31 14:24:48


    本网讯(黄赫思)  7月30日,广西百色中院审结一起入室抢劫二审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2月5日中午12时,家住广西西林县的何丽兰在自家四楼交代两个孩子煮饭后,来到二楼上厕所。当其走出厕所门时,突然感觉到头部遭到一次重击,之后又连续被两次重击打倒在地,随即其装着31000元现金的挂包被拉拽,其意识到有人要抢劫,马上用身体压住挂包,双手抱住抢包人的腿,并大喊其儿子和女儿前来救助。抢包人见其叫喊,挣脱后逃出门外。

  何丽兰的邻居赵向阳当时在家里和别人聊天,听到隔壁传出求救声后出门查看,看到一男子正往农业局方向跑。赵向阳心想对方可能是作案人,于是紧随其后,但因人少没敢上前抓捕。

  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警令,八达镇火亮山路发生抢劫案,巡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往。当行至火亮山桥头时,看到一个高瘦的中年男子从事发方向慌张跑来,发现警车后该男子突然放慢脚步,转向走到林业局小门旁的商店买烟。民警认为此人可疑,于是上前盘查,该男子用衣服盖头挡脸站在烟摊前,双腿一直在发抖,鞋子上还有血迹。经民警询问,该男子自称名叫陆志标,当问及其右脚鞋尖的血迹时,其无法回答血迹来源。此时,事发地方向跑来一个自称受害人邻居的黑瘦男子,指着陆志标对民警说:“就是这人干的,我一直跟着他!”。于是陆志标被民警抓获。

  经公诉机关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志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现金31000余元,并导致被害人轻伤,是抢劫既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志标犯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陆志标不服一审判决,以公安机关抓错人为由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百色中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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