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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成因及改革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革胜 张明   发布时间:2013-08-08 10:19:4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证渠道。”这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同其它上访案件一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笔者就城固法院近年来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按照案件类型、是否息诉、信访人的职业年龄等标准抽取了10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通过走访信访人及信访人近亲属,与原办案人交谈,调阅原审案卷、信访材料等方式对这10件信访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希望能发现上访案件形成的原因,寻找出解决办法,并对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尝试探索。
    一、10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抽取的10件信访案件分别是金某(女)、张某、陈某(女)、李某、穆某、刘某、桑某、某公司申诉案,赵某、郭某申请执行案。按案件类型分七件民事案件、两件执行案件、一件刑事案件;按主体属性分,九个自然人(其中一人为退休职工、一人为记者、其余七人为农民,平均年龄54.89岁,除记者外,其余人生活极其困难),一个法人(详见下表)。

姓名

年龄

职业

案件

类型

主要诉求

处理情况

信访状态

 

66

退休职工

民事

反映法院不审理其“反诉”,行政诉讼不立案

没有法律依据驳回申诉

上访

 

70

农民

执行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需救济

财政救济没有兑现

经救济后息诉

 

41

农民

执行

反映法院执行不力,已执结。

劝其息诉

息诉

38

农民

民事

对法院调解不理解,已判决,

已执结陈向法院道歉,

息诉

 

54

农民

民事

李某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调解已履行,但又反悔

两审维持

上访

 

53

记者

刑事

因其父反革命被判刑5年,刘认为定性不当

驳回申诉

上访

 

64

农民

民事

不服本院对其劳动争议的判决

二审调解

已息诉

 

56

农民

民事

不服本院判决

法院改判支持

已息诉

 

52

农民

民事

不服本院对其同居财产分割判决

由各级出资,为其盖房间

息诉后又反复上访

某公司

公司

民事

提管辖权异议同时向上级反映

审结

审结后息诉


     二、信访案件的成因
    从上述基本情况中可以看出,利益诉求成为目前上访案件形成的最主要因素,而当事人上访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弱势观以及对司法不公的偏见导致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上访者大多认为,现在司法不公是普遍现象,没有钱权交易,自己要想得到公平对待是不可能的事情;自己是弱小百姓,没有钱,也没有权,便无端猜测对方当事人或许给法官有什么好处,或者对方财大气粗,地位较高,法院判决自己败诉,或者不支持自己的请求,一定是法官徇私枉法,使自己吃了亏,只有不断上访,向上级机关请求,由上级官员撑腰,才有可能为自己争取到公平。这类动机是上访者的普遍心态。如李某申诉案。李某与邻居因宅基地使用发生矛盾后,村委会及时依据有关法律及当地习俗予以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李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再向其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只能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上诉,但李某一直不服,不断写信上访。总之,只要没有实现自己的意愿,满足自己的要求,就认为法院一定有问题。
    二是司法过程的不严谨给予了当事人司法不公的想象空间。由于基层法院在前些年法官整体司法技能不高,程序公正意识不强,司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瑕疵,甚至有的司法文书不规范,错别字出现,表述不完整等原因,使当事人总能在司法文书或司法程序中找到他们认为的司法不公。在一些上访或信访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文书中的不当措词,虽然无伤司法结果的公平,但给当事人留下了司法不严谨的口实,导致当事人多年上访。如金某信访案,金某与其夫自愿协议离婚,并到镇政府办理了离婚证。其夫一次性补偿金某现金8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其夫所有。后双方经亲属劝解又同居生活三年后,其夫以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本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同居关系。但原审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就案办案,简单的认可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理协议,而实际上金某夫妇当时在镇政府协议离婚时手续并不完备(离婚证书无公章),也没有考虑到金某离婚后的生活及居住问题,没有从保护妇女等弱势群体的高度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导致金某上访不断。虽然从法律角度我院驳回了金某的再审请求,但根据金某存在的无房居住的实际困难,我院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从稳定大局出发,通过给村镇做工作为金某争取了两间临街宅基地,争取了砖、水泥和部分款项,然后由其个人出资一部分盖起了两间房屋。解决了金某无房居住的困难,金某当时表示感谢党和政府,写出保证承诺服从判决再不上访。但时隔两年后,尝到上访甜头的金某又开始频繁进京上访,企图争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
    三是社会救助的缺失使当事人面临生存问题而无奈。当事人因伤致残或死亡,对方当事人又无力赔偿,导致的上访案件仍有近10件。赵某诉丁某损害赔偿案最具典型性。 赵某被丁某驾驶摩托车致颅脑损伤瘫痪后,丁不久逃离,法院判决丁赔偿赵某近13万元。而在执行中了解到,丁本人离婚多年,其父母年事已高,家庭十分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赵某因治病花费较大,家中亦十分困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赵某的情形符合救助对象,但经多方努力,均无结果,致使赵某亲属长期上访。后在各方面的努力下,经过救济,该案得到了执行,赵某亲属也息诉罢访。
    四是因对法律的误解而偏执。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但对法律一知半解,却以自己的认识为真知灼见,对法官的释法答疑不能满意,另一方面表现为文化知识粗浅,固执己见,或者听信他人错误意见,水泼不进,无法沟通。如张某在文革后期协商由原房管局购买其无力修缮的六间房屋并租给其两间房屋居住,房管局因其拖欠租金为由诉至法院,张某提出反诉,法院以该反诉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张某长期到我院缠访,办案人员、主管院长、院长等多次为其释法说理,希望其到相应部门解决问题,他却认为法院不受理是官官相护,是不公正执法,是失职渎职行为,到县委、市中院、北京上访,并向检察机关举报,因检察机关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办案人员并无失职渎职行为,张又多次到检察机关缠访。总之,张某固执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审理其反诉。               
    三、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反思
    综上分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随着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的加强,责任倒查制度的落实,因审判、执行工作失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概率越来越少,但为了减少及预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还要加强以下几点:
    (一)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要充分考虑并认真查证落实,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要坚决予以支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要对当事人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和法院产生误解。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调解工作。目前法院案多人少,办案任务较重,而且审限管理较为严格,为了追求及时结案,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做的不是很到位。如穆某信访案。该案当事人为亲兄弟和叔侄,因分家析产发生矛盾,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村组基层组织按照实际情况及风俗习惯进行调解,但原审承办人没有认真扎实的做调解工作,开庭后做出判决,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深入,就案办案,导致信访发生。
    (三)对法律服务人员管理有待加强。部分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知识缺乏,职业操守不高,思想上没有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只顾个人利益,为了获得案件的代理,给当事人虚假承诺,一旦败诉或官司处置不如意,就把责任全部推卸到法院、法官身上,甚至教唆当事人信访或者诬告办案法官,而不能从法律角度引导当事人打官司。如陈某信访案,法院未采纳其代理律师的错误主张,该律师就帮陈代书上访材料,四处投寄,造成恶劣影响。
    四、对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上级领导机关对于群众的信访案件区别对待,避免一味交办。近年来,部分当事人抓住上级领导机关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这一实际。案子到法院一立案,稍不如意,便四处投寄信访材料,企图利于上级领导机关过问来给法院施加压力,甚至个别当事人将应当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管辖权异议书也四处投寄,如我院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已通过本院提起了上诉,但同时又将上诉状投寄到上级领导机关,该领导机关随即将此案交办我院,并要求限期回复,因该案正在二审期间,故法院只能回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故建议案件正在审理、执行期间,当事人若向有关机关信访的,不宜作为信访案件交办,否则“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将更加严重,损害法院司法权威,并将会导致更多的信访案件发生。
    (二)建议放缓对信访案件高压政策。不是所有的上访案件都是地方法院不尽责,信访者的情况千差万别。近年来,为了保障信访人不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我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访人接回制度,并定期通报各地的上访情况,因此,地方政府对信访案件都保持了高压态势,为了确保本地的上访人员不脱离视线,便对上访人百般安抚,吃救济、享低保、过年过节送钱送物上门安抚,重大活动派人监控,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保证本地不出“稳定”问题。但事与愿违,这样作的结果,一是使一些上访户有了上访有理的感觉,会坚定其继续上访的信心;二是加重地方财政负担,频繁的防控、接访、安抚,花费自然不少。据报道,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六年进京23次,到长沙上百次,当地政府为此花费上百万;三是并对当地社会风气造不良影响,给其他诚实、遵纪守法公民形成错误的导向,产生不良的榜样效应。如上述金某因多年上访政府免费给其划拨宅基地和建房,在当地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当地村民一有利益诉求便扬言进京上访,因为他们亲眼看到上访会比辛勤劳动获得更大更好的利益。
    知名法学专家马怀德说“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现实中有些信访变成救济、解决纠纷的途径,偏离了制度的初衷。”他同时指出,涉法涉诉信访难以体现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也应予以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令人欣慰的是,在今年1月7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列入今年四项重点改革之一,备受关注。要求政法机关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确保群众的诉求解决得更好、信访秩序维护得更好。而且国家信访局3月至今,未通报针对各省市区的信访排名情况。同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将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部门不再受理。有学者认为,该变化或预示着信访制度将迎来新一轮改革。
    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我们通过对上述10个信访案件的深刻剖析,分析涉诉信访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在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件案件,争取做到案结事了,预防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同时期待建立一种更为科学、完善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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