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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3-07-18 16:37:32
当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老人赡养费案件执行难问题。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分析近三年来30件赡养费纠纷执行难案件,发现主要存在如下原因: 一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极为尖锐。当事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因各种原因产生尖锐矛盾不愿赡养老人,多数子女认为父母处事不公,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有的则是怨恨父母不顾家人亲情告至法庭赌气不肯履行。 二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为有限。一方面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深,部分需赡养老人的子女也成为老人,自身无收入来源,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可能子女本身收入不高,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加上物价猛涨,经济条件差,还要抚育子女,从而造成给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少或没有支付。 三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极为淡薄。有的因长期的矛盾积压,认为已脱离父母子女关系,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有的是被执行人为出嫁女,受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影响,认为女儿不必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有的则是子女愿意给付赡养费,但媳妇和女婿缺乏法律知识,阻扰配偶履行赡养义务等。 四是法院频繁执行引发双方极为不满。赡养费执行案件标的额小,裁判文书判决的赡养费给付方式有的是每月给付,有的是半年给付,还有的是每年给付;而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的是每半年申请一次,有的是每年申请一次,每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金额小;一方面给年老体弱的申请人带来不便,如未能及时执行到位,申请人可能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需要经常来法院谈话、交款,导致被执行人产生不满情绪,不愿配合法院执行,有的甚至逃避、对抗执行。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是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源头上解决纠纷。由于城镇职工年老后享有固定养老金、离退休金等,故目前法院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是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农村老人仍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制度解决养老问题,部分贫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因此,政府尤其应当担负起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和财政责任,并在继续加大对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财政供养力度的同时,多渠道地筹措资金,规划建设收费较低、分布在街道社区、乡镇的养老服务机构,使被赡养的老人与其子女居住地不是太远,把家庭子女的赡养责任和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结合起来。 二是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依靠基层单位和部门协助执行赡养费纠纷案件。赡养费案件执行难不单是法院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其解决需要社会有关单位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与其单位取得联系,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扣除,并在其单位内部对这种道德缺失、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农村农民,可由村委会监督定期执行其实物收入,如谷物、经济作物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通过工商、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其经济收入或其他财产;对于那些房屋征收拆迁的被执行人,可与有关居委会、村委会、房地产公司加强联系,采取拆迁补偿款、奖励金及财产等的划扣、延迟给付等措施,迫使其自动履行赡养义务。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宣传车、网络等媒介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尤其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法院在具体执法办案中,更要把法律的宣传工作惯穿于审判、执行案件的始终,通过以案说法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和守法。 四是灵活执行内容和方式,加大惩戒力度。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双方意愿,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流动性大的人员,可由法院设立一个专门帐户,由法院作为中间人,进行赡养费给付的结算,以此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对通过说服、教育仍拒不支付赡养费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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