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拾卡贪人钱 获刑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3-08-07 11:22:16


    本网讯(徐非)  拾得信用卡,不还并取钱,获刑又赔钱。8月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鲍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鲍政在彭泽县农贸市场拾得一张彭泽县农村信用联社的银行卡,当天傍晚到县农贸市场旁边的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处,通过尝试密码的方式获取了该银行卡的密码,便在此后三日内,分多次取走卡内人民币6500元。另查明,被害人发现自己银行卡丢失后,于2010年5月12日报警,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日立案侦查,鲍政于同年11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卡内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鲍政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在事发后已积极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