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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银行卡遗留ATM机 男子贪心取钱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06 16:16:23
本网讯(卢芯)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本案的男青年,因为一时的贪心,见到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时,不是交还失主,而是将里面的现金占有己有,为此,他也得到了沉重的教训。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韦朝恒一时起贪念,用他人ATM机内遗留银行卡取走现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下午5时许,受害人到田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百育支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后,将其本人的招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即离开。随后,被告人韦朝恒与妻子到该柜员机准备取款时,韦朝恒发现失主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韦朝恒经查询,得知该卡内尚有6536元存款,即产生冒领该卡内存款占为己有的念头,便分四次在该柜员机上操作,取出该卡内的6400元存款后逃离现场。韦朝恒从冒领的6400元中拿出1700元支付装修房子尚欠的工钱和生活开销,余款及银行卡藏放在家中。破案后,6400元现金和招商银行卡已经退还给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朝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全部赃款予以退赔,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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