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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共同盗窃三人捆绑被害人一人不知情如何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7-31 09:35:26


    【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蒙某系生意上的朋友,蒙某尚欠陈某货款5万元,但是经陈某数次追讨,蒙某均以各自理由逃避,拒不还款。陈某气不过便花钱请了三个社会青年,要求三人去蒙某家偷东西,所偷财物与三人平分。经过预谋,四人准备工具到蒙某家准备盗窃,陈某负责放风,三人入室去偷东西。三人在蒙家中偷得金银首饰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但是在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发现了,三人便将蒙某绑住,四人会合后,然后逃离。陈某并不知道蒙某被绑住的事实。此案发生后的一个月告破,陈某和其他三人被抓获归案。此案发生后,四人均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但是被告人陈某认为其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陈某和其他三人均构成抢劫罪,因为四人是共同犯罪,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时也应成立抢劫共犯。。

    第二种意见:陈某的犯罪故意是盗窃,其他三人的犯罪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而且陈某并不知道其他三人有绑人的行为,因此陈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某构成盗窃罪,其他三人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四被告人通过预谋,并实际实施了盗窃行为,其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本案还涉及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和共同犯罪构成的认定。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依照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转化犯的基本构成要件:(1)转化犯的形成只限于故意犯罪行为,并且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2)转化犯是发生罪名的转化,由此罪向彼罪转化,轻罪向重罪转化。是一种犯罪转化为另一种犯罪。(3)罪名发生转化的原因就是在行为实施前犯罪行为过程之中由于其行为方式、激烈程度等变化,致使性质发生了转化,这也是转化犯的本质特征。(4)依照法律规定,是转化犯本身具有的法律外部特征。

    根据《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二)犯罪客观特征,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三)犯罪主体特征,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四)犯罪主观特征,只能是直接故意,且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本案中,其他三被告人的行为因为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了逃跑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捆绑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对于被告人陈某该如何定性呢,还应当分析共同犯罪的知识。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凡涉及认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本案中,陈某与其他三被告人预谋并实施了实施盗窃行为,实施分工不同。其他三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结束后,为了逃避抓捕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捆绑行为。而陈某没有实施为了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陈某与其他三被告人事前无通谋,无协商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预谋。而且陈某事后亦不知道其他三被告人有暴力捆绑行为。因此陈某与其他三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共同故意。

    综上,陈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其他三被告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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