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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为名后硬要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7-24 09:01:32


    【案情】

    被告人岑某与伙同李某、罗某、卢某、蒙某、王某(均已判刑)在乐业县雅长乡街上玩耍。21时许,闲得无聊,便打算找酒喝。岑某、李某、罗某商量后提出到雅长街上唐某的小卖部强拿些烟酒,其余几人同意。6人走到唐某的小卖部,岑某、李某叫唐某拿出2件万力牌啤酒、2条红塔山牌香烟、1件红牛牌饮料,共计价值292元。当唐某问要钱时,李某说“先借,等有钱了再给”,唐某不答应,李某就骂唐某“他妈的,你们这帮平果人在我们这里做生意,要得那么多钱,老子要你一点东西都不行吗?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再问要钱,等下我们就砍死你”,接着岑某等人也相继有语言威胁唐某,唐某见状不敢再说。之后,6人将物品拿到红水河岸边吃喝至深夜。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认为,被告人陈某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语言威胁,强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强占公私财物为目的。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物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这种犯罪行为猖獗的地方,人们普遍地失去安全感,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生产和学习;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四种行为:1、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是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和物。

    从犯罪构成上看,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有几点相似之处,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且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寻求下流的精神刺激,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一般数额不大,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二是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常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是临时起意,结伙公开进行,很少直接使用暴力,而是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轻微的暴力,例如:推、拉等,使受害人忍气吞声,从而被公然拿走少量财物。而抢劫罪的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偏僻的街巷、荒郊野外、人稀车少的地方,或者在晚上进行,行为人往往是有意识地躲避众人。虽然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抢劫的,但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事后及时脱离现场。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采用语言威胁,致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不敢反抗,后当场拿走财物。但被告人是在无所事事、精神空虚的状态下为寻求精神刺激,临时起意结伙在公共场所公然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强拿数额不大的食品,之后到河边吃喝,继续寻找刺激。被告人强拿受害人的财物主要是为了寻求下流的精神刺激,而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地位。在手段上,也只采用了语言威胁的方式,没有对受害人人身进行伤害,手段不是十分恶劣。被告人的这种行为破坏受害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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