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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抢他人钱财参与赌博是否构成抢劫罪?
作者:刘卉 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3-07-23 08:59:21


    【案情】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伙同“阿明”、“阿猫”、“阿华”密谋后在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某银行对面人行道上摆放中国象棋,引诱他人参赌,设局诈骗钱财。13时许,刘某(70岁)路过该处观看“阿明”等人下棋,被告人徐某即引诱刘某下注赌博,刘某拒绝,被告人徐某即嘲笑刘某说没有钱就不要来看,刘某不服气,便从挎包拿出人民币320元说其有钱但不参与赌博,被告人徐某即抢过刘某手中的人民币320元交给“阿明”强行下注,刘某意识到是骗局,即想拿回钱,被告人徐某马上以抓肩膀、拉胳膊、环抱身体的方式阻拦刘大寿,在挣扎过程中,刘某的衣服也被扯破,“阿明”趁机拿钱逃走。得手后,被告人徐某等四人平分赃款,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8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亲属替其退赔了人民币320元给刘某。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强抢被害人的钱参与赌博,并与他人合伙将钱骗走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审理】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铁平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当场采取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徐某提出其没有抢到被害人的钱,当时是被害人自己拿钱下注的,后被害人输了钱想要回钱,其才抱住被害人,其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被害人刘某一开始就不愿参赌,后其嘲笑刘没钱时,刘才拿出钱来给其看,其就抢过来交给“阿明”强行下注,刘某当即想拿回钱,其就抓住刘某的胳膊并抱住刘,让其无法追赶,“阿明”拿钱跑走,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的案件经过与被害人所陈述一致,且有目击证人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及同伙设局骗人,在被害人识破骗局不愿参赌时,当场强行抢过被害人的钱财,并当即使用抓胳膊、环抱等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让被害人无法追赶,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被告人徐某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以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

    【评析】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徐某进行定罪处罚。理由是,本案被害人刘某拿出钱并表示不参与赌博时,被告人徐某仍抢过刘大寿手中的钱交给同伙“阿明”,当刘某想拿回钱时,徐某当即使用抓胳膊、环抱等暴力方式阻止,使得“阿明”取得了财物。徐某从刘某手中抢过钱然后马上又采用暴力方式阻止刘某,这是一个短暂连续的动作,属一个整体,符合抢劫罪规定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被告人徐某及同伙的主观目的是摆象棋设骗局骗取他人钱财,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2、抢劫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从而抢走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本案被告人徐某是先取得财物,再有暴力行为,这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本案被告人徐某取得财物的方式是趁刘某不备,从刘某手中直接抢过320元交给“同伙”,并不是采用暴力方法,劫取刘某的财物,这属一个抢夺行为,在刘某想拿回钱时,被告人徐某才采用抓胳膊、环抱的暴力方式阻止,应该说符合转化型抢劫规定的在实施抢夺行为后,为窝藏、转移赃物,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但本案被告人徐某抢的钱是320元,采用抓胳膊,环抱的暴力又较为轻微,尚未达到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第五点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中规定的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或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或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等情形,所以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3、即使把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看成一个整体,认为被告人徐某是采用暴力手段抢了刘某的财物,但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直接的抢劫还是转化型抢劫,抢劫罪的一个必要特征是被告人采取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必须要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本案被告人徐某的暴力程度较为轻微,显然被害人根本没有产生恐惧心里而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所以本案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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