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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案件中司法建议书的应用与规范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8-05 13:09:40


    法院司法建议,顾名思义是审判机关针对某一事项或某一类问题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法院司法建议是审判权的外延,是审判机关履行法律职能的一种形式。它对于扩大办案效果,堵塞工作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重要意义。此概念提出于审判机关恢复重建时期,与当时法制建设恢复重建的形势相适应。现在来看,其概念和适用范围仍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一、法院司法建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法院司法建议分口头建议和书面建议两种。司法审判实践中常以书面建议为主。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对法院司法建议书制作与适用作了明确规范性规定:法院司法建议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其他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时适用。其适用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二、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审判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三、符合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刑事审判案件中司法建议的规范和应用以及存在问题

    实践中,司法建议书以审判机关赋有案件审理权和强制执行权部门使用较为普遍,立案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也有使用,但使用频率不高。案件审理和强制执行部门对于按规定需要提出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需针对具体案件分别制作司法建议书,其发文对象是其他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或一案一制作或集中对一类问题提出意见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由于分门别类,语言表述较为繁杂,笔者仅就刑事案件审理部门对司法建议书的使用作些探讨,以有益司法建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规范应用。

    由于刑事审判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发现发案单位犯罪以外的制度上、监管上和人员素质上存在的问题,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作为刑事审判的一种补充手段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建议书的制作与适用对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的制作与适用进一步作出明确定义: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及时纠正相关单位在管理中存在的错误、漏洞或者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要求相关单位配合司法审判机关打击犯罪及其他建议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其适用范围,供审判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使用。主要适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减少犯罪等方面的建议。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都把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作为扩大办案效果,开展个案预防和教育的司法程序来应用,对宣传法制,教育多数,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刑事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案件之外的需要改进和纠正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庭长审核,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提交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定。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被批准后,承办人一般以送达回证的形式送达发案单位接受,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发案单位听取对建议的反馈意见及改正问题的措施。一些做的比较好的地方,对大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采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参加人员有法院主要领导、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发案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由案件承办人介绍发案的原因、过程、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与之相关的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宣读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的内容并正式送达。形式隆重,严肃认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被建议单位都能够对建议的内容认真对待,迅速整改,并主动将整改情况向审判机关反馈,使刑事案件司法建议的效能得到极大的提升。

    以上做法,说明认识到刑事案件司法建议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性,追求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分法院办案法官中,也存在对刑事案件司法建议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审理案件是实的,提建议搞预防是虚的,不愿在这方面花费精力。因此,对刑事案件司法建议的应用上采用应付、敷衍了事的态度。主要表现为:一、在内容制作上,空洞无物,缺乏针对性,官话、套话、废话一箩筐,泛善可陈,找问题不准确,提建议无新意,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照抄照搬,不着边际。二、在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送达形式上,往往是到发案单位一送了之。对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应达到的效果不管不问,不听取意见反馈,不检查建议内容落实情况。更有甚者,为应付了事,自圆自说,自做建议,自做回复,到发案单位盖个印章拿回来入卷。三、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制作过多过滥。有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求每案必发建议,不论案值大小,影响大小,有无必要,造成案件承办人应付差事或造假等现象。

    三、刑事案件司法建议的完善方向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律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是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实行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从司法审判职能出发,对某一单位或部门执法状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应有很强的针对性,有明确的指向性,因而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以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好刑事案件司法建议,是办好案件,扩大办案效果,开展打击犯罪,提高刑事司法审判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规范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的应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刑事案件司法建议的提起和制作。刑事案件司法建议的提起,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应结合案件审理过程,发现和找准问题,一般由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提出,交庭长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提交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审定。

    2、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的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一书已作出明确规定,关键是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正文内容填写要认真,要舍得下功夫。要针对具体案件有明确的指向性,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是什么,怎么发生的,应吸取的教训是什么,怎么整改,才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总之,叙事说理,要结合发案单位实际,针对性要强,要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的制作质量。

    3、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送达形式可分为一般送达和特殊送达。一般送达即刑事案件司法建议制作好以后,由承办人以送达回证的方式递交发案单位,定期回访,检查刑事案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情况,并将回访情况记录装入案卷。特殊送达即前面已讲到的,对大要案以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选择性的以召开联席会的形式,介绍案情,指出问题,讲明危害,提出整改要求,宣读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并当众送达,日后,再按要求回访。特殊送达的效果优于一般送达。

    4、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发放应有重点,主要针对大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要每个案件,不分案值大小,不分主次轻重,都要求制作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泛泛而谈,是机械教条的表现,不仅增添案件承办人的负担,还达不到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应有的法律效能。

    5、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的归档。《法院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规定,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一份附卷,一份送达相关单位,一份送达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本院档案部门存档。刑事审判部门要做到个案预防,要建立刑事案件司法建议档案。因此,刑事案件司法建议档案中应包含:案件的基本情况、审理结果、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司法建议书、相关单位反馈意见、案件承办人回访纪录等。

    结语

    总之,做好刑事案件司法建议的落实工作,对于扩大办案效果,堵塞工作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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