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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两老人因小事争执推拉 一推推出四万五
发布时间:2013-08-01 11:52:22
本网讯(陆志强) 由于邻居的一竹丛的竹叶飞入稻田里,老妪就放火烧竹子,由此邻里的两老人便发生争执并产生推拉,结果老汉因用力过度,把老妪推倒致伤。近日,老汉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老妪经济损失45512.72元。 黄炳超老汉和韦秀梅老妪两家是邻里,平时两家人没有发生过矛盾纠纷。2012年4月16日18时许,韦秀梅到自家的稻田看田水,发现有很多的竹叶飘落到稻田里,韦秀梅看到是稻田附近的竹子的叶子飘落过来,在没有征求竹子主人黄炳超的同意后,就放火燃烧竹子。黄炳超知道自家的竹子被烧后,马上找到韦秀梅理论并要求赔偿竹子的损失,双方遂发生争执。在争执当中,黄炳超抓住韦秀梅的衣领往后拖拉,致使韦秀梅摔倒,后腰着地受伤。同月17、18日,韦秀梅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韦秀梅腰5椎体滑脱。在县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同年5月16日又转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治疗期间,韦秀梅共开支医疗费29823.14元。2012年11月1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韦秀梅的伤势进行鉴定,确定韦秀梅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黄炳超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2月20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4月3日,刚刑满释放的黄炳超又被韦秀梅告上法庭,要求黄炳超赔偿其被打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63908.86元。 对韦秀梅的赔偿请求,黄炳超认为韦秀梅在案发当天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只同意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黄炳超故意伤害韦秀梅,造成韦秀梅伤残,侵害了韦秀梅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韦秀梅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韦秀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56890.9元,判决由黄炳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5512.72元,韦秀梅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1378.18元。 宣判后,黄炳超和韦秀梅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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