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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年过六十发生车祸 造成误工诉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1 09:39:44


    本网讯(李国红)  虽年过六十周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误工损失,诉至法院获得赔偿。7月3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李平应赔偿原告周冲1540元;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冲24646元。

    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平驾驶赣K8N86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05国道新干县城往大洋洲街方向行驶,行至王山上边自然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且未让具有通行条件的直行车辆先行,与国道上相反方向行驶的由朱小新驾驶的赣DD232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周冲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14日,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新干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5天,花费医疗费10440元,且其出院记录出院医嘱注明“注意休息,全休2个月”。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难以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周冲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殡葬用品的批发和零售,被告李平驾驶的赣K8N86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案经交警认定,被告李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因而,被告李平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李平在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则被告新干某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平承担。至于原告的损失,因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殡葬用品的批发和零售,则应按批发和零售行业的标准计算。关于原告的误工损失,虽其年过60周岁,但事发前其一直在新干县城自主经营殡葬用品,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无法从事经营管理,直接造成其误工损失,则对其误工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并应结合医嘱计算误工损失天数。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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