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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权体制改革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作者:许朝地   发布时间:2013-07-19 16:33:43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从某种意义上讲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这大部分都是从执行外部环境进行加强和改进的结果,要真正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内部的动力还必须要进行真正地挖掘。要挖掘这部分法力,当前最主要的就是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机制的改革,并要以实现推进执行分权与制约机制为重心。

    我国传统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一个执行案件往往由一名执行员承办到底,从发出执行通知开始,到调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以及执行款物的交付,财产的处分和分配等诸多事项都由一名执行员负责。这种高度集权的执行模式,使我们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易产生暗箱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易产生腐败降低法院的威性,同时也使我们的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易使失误的决策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如此种种也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土壤,侵害了当事人利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院形象。执行分权机制改革正是为避免这种高度集权式执行模式所产生的弊端而进行的一种执行体制机制改革。

    一、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含义及意义

    执行分权制约机制,就是将执行工作分解为四项基本职能,即执行快速反应职能、执行实施职能、执行审查职能和执行监督职能。此四项职能由执行局内设机构不同的人员分别行使,以实现执行的分权与制约(通常执行快速反应职能由执行实施部门行使,故实际可分为三项职能)。执行分权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不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人员来行使,既能够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又促进了公平和公正的良性循环,所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运行模式

    要想了解执行权制约机制的运行模式,就必须先了解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能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执行工作职能,划分执行局内设部门应为三个,即执行实施部门、执行审查部门和执行监督部门,通常执行实施权由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监督权由综合科及其他人员行使。庭、科、室之间行使实施权、审查权、监督权的时候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即严格实施执行实施权、审查权、监督权的分离,这也是实施执行分权的精神实质之一。

    执行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1、负责财产申报与调查;2、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禁止交付等财产控制性措施;3、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4、负责执行财产的变现及分配;5、负责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此外,在这五项职能中,财产调查控制、变现、分配应分别由不同的合议庭或人员行使。

    执行审查部门主要职能包括:1、负责执行依据的审查;2、办理执行复议,程序性的执行异议案件;3、办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和执行监督案件,提级执行的决定等事项;4、办理暂缓执行决定和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5、其它执行重大事项的合议等。

    执行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申诉审查室)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部署,委托执行、异地执行案件的协调与管辖;2、办理执行请示案件;3、负责辖区执行工作绩效考核、调研统计、业务培训、起草规范性文件等各类综合性事项;4、负责该执行案件的审查与督办。

    以上可以看出,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先由执行实施部门负责调查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况,并作出应当采取的财产控制性措施的初步意见后,提交执行审查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实施。执行审查部门决定实施后,仍由执行实施部门负责执行财产的变现及分配,同时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或结案之后,执行监督部门根据正常工作管理流程或当事人的申诉,对执行实施部门执行审查部门所办案件予以监督、审查和督办,从而实现执行过程的公开、公正。

    三、目前我院施行执行分权制约运行机制存在的困难

    1、一线执行人员不足制约着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执行分权不管怎么改革,但执行实施权的根本中心地位是不变的,所以执行实施力量必须加强。但目前我院执行局执行一、二庭共计六个人,负责全县2000余件案件的执行实施确实力不从心,且执行局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多年来未和审理庭人员进行交流轮岗,所以思想保守,思路老化,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对新事物接受能力不高,也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另外,执行三权分权需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但目前执行局只有四个审判员,行使执行审查权时无法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这也是实施分权制约的一大障碍。

    2、院内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考评办法与执行分权制约运行机制不配套,阻碍着执行分权的实施。例如我们执行案件质量责任追查的重点,不管什么原因,被问责的都是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不能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应、权责对等,承办人不论是否行使了相应职权,都得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承办人不愿分权而抵制分权,仍坚持一包到底的办案模式。

    3、执行经费不足限制了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落实。一个案件的执行,要求三个职能部门去配合完成,所收取执行费尚不能维持执行实施部门的正常办案开支,到执行审查及监督部门就无费可支,从而导致大家工作积极性不高,且极易相互推诿、相互扯皮。

    四、落实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只有让广大干警认识到实施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意义,大家才能积极按照执行分权制约机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执行案件,才能使我们的执行工作走上规范化,达到进一步的公开、公平、公正。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队伍力量,改善执行队伍年龄、知识结构,加大审判业务庭与执行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抽调年轻、上进、理论及工作经验丰富,有工作责任心的人到执行一线工作,这样更有利于解决“抽屉案”、“骨头案”,克服由于执行机构内部原因而导致的执行难的现象,树立执行机构公开、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

    3、加大执行机构的经费保障力度。常言到“流水不腐,户杻不耆”,执行工作要象流水一样,始终处于一个流动的过程中,才能有效发挥执行工作效能。而维持这种流动性,必需要有经费的保障,有了这种保障,我们才能保持执行高压态势,才能给那些不讲信用的被执行人以巨大的心理压力,才能使我们的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总之,执行分权制约运行机制,是最高法院根据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出来的一套执行管理运行模式,其克服了旧的运行模式的弊端,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随着这样的运行机制的运行,必将带来 “阳光执行”新局面,必将克服由执行系统内部造成的执行难。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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