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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葛涛 廖华   发布时间:2013-07-19 09:05:04


    在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目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发现对于肇事方垫付的费用如何处理、事故认定书内容阐述、医保外用药赔偿主体等问题当事人争议较大。    

    该院认为该三方面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肇事方垫付的费用应否并案处理规定不明。对肇事方在受害方受伤后为实施救助而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受害方往往在起诉时为少交诉讼费而未作为诉讼标的向法院进行主张,在开庭时肇事方往往会提出对该费用一并进行处理,部分受害方却不愿由其作为新增诉请进行主张,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于该费用,是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新增诉请或提出反诉后一并处理,还是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告知由肇事方另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事故认定书内容阐述不明。交警部门由于对相关法律不具专业性等原因,在出具事故认定书时,往往未从法理、依据方面明确阐述认定事故、划分责任的原因,导致肇事方、车主甚至受害方因不明白责任划分的具体原因而存在较大争议。如当汽车与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伤亡,在摩托车驾驶员存在无驾驶证或无牌(无行驶证)情况下,交警部门往往为了理赔方便,直接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无责。

    第三,医保外用药赔偿主体不明确。对事故中受害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医保外用药费用不予理赔,并向法院申请对该费用进行鉴定,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费用进行鉴定后提出不予理赔,而肇事方则认为受害方的全部医疗费均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医保外用药的赔偿主体,导致当事人对该费用应由谁赔偿存在较大争议。

    为此,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如上问题:一是明确并案处理肇事方垫付费用。法院可在开庭前依法行驶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将肇事方垫付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告追加或肇事方反诉的诉请在案件中一并处理,此举既可减轻当事人诉累,又可引导肇事方在肇事后主动垫付相关费用,积极救治受害方,形成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是明确建议交警完善事故认定书。通过协调关系、交流经验、发司法建议函等方式,建议交警部门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从分析原因、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并随事故认定书附上事故现场勘验图等相关资料,使当事人明白责任划分的由来,将释明权延伸至交警处理交通事故阶段。此外,若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交警部门则应立即进入复核程序,不应以法院已立案受理案件而不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减少当事人对责任划分的争议,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三是明确医保外用药主体。首先,根据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保险公司医保外用药免责条款告知情况,若存在该免责条款不醒目、保险公司又未举证或无法证明其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等情形,则不支持保险公司关于不理赔医保外用药的辩称。其次,若该免责条款较为醒目且保险公司能证明其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则进一步审查受害方的医疗费中是否明确列出医保外用药费用金额,若未明确列出,则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该辩称;若经保险公司申请,已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保外用药费用金额进行鉴定且明确列出该费用金额,则应支持保险公司的该辩称,由肇事方、实际车主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该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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