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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牵出盗牛案 盗牛贼落法网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02 11:30:11
本网讯(屈宇) 广西隆林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核查,事故车辆系被盗车辆。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又发现该男子竟是两年前盗窃黄牛的犯罪嫌疑人。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卜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海驾驶了一辆豪爵牌两轮辆摩托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交通警察当场扣押。 经查涉案摩托车系被告人王卜海于2010年3月的一天,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革步乡领好屯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王阿贵(另案处理)购买 (价值人民币5040元)。该摩托车是熊德健于2009年1月16日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新寨村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被交通警察依法扣押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熊德健。 又查明,201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卜海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弄杂村下坝屯杨某家,将一头黄牛(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以人民币l400元的价格卖给杨卜存(已判刑),杨卜存又将黄牛以人民币l4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袁吉乾(已判刑)。所获赃款被告人王卜海已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卜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取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卜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王卜海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卜海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缴所获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卜海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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