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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多次转让未过户 出事故最后受让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01 14:23:17


    本网讯(黄小红 陈荣暖)  一辆摩托车四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但法院开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最后的受让人担责。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孙珍诉被告匡福、钟小庆、肖华、邓红、邱少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匡福赔偿原告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费损失共计26550.35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2年11月6日7时30分左右,被告匡福驾驶赣D26H53号二轮摩托车,途径105线泰垦叉路口时,与对方向左拐弯骑电动车的原告孙珍相撞,造成孙珍受伤住院、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入泰和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5626.6元;2012年12月13日转入泰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6695.51元。2012年11月29日,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匡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孙珍负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1月18日,经鉴定孙珍的伤势未达到伤残等级,出院后继续治疗费为3000元,出院后继续休息二个月,原告花费鉴定费550元。事发后,被告匡福只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原告孙珍住院期间由其丈夫李良仪护理,其夫妻二人均为农业户口。

    另查明,赣D26H53号二轮摩托车在交警部门的机动车信息登记情况如下:出厂日期是2004年10月15日,强制报废期止是2018年5月16日,保险终止日期是2006年5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为2005年5月16日,机动车所有人钟小庆。

    2009年1月17日,被告钟小庆以以旧换新的形式将赣D26H53号二轮摩托车转卖给被告肖华。2009年1月19日,被告肖华将该车转卖给被告邓红。2010年3月2日,被告邓红将该车转卖给被告邱少茂。2011年10月8日,被告邱少茂将该车转卖给被告匡福。五被告买卖该车时,均未在交警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珍与被告匡福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应对其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享有请求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权利。被告钟小庆、肖华、邓红、邱少茂提交的证据能证实该车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系被告匡福,该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车系拼装车或报废车,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该四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匡福作为赣D26H53号二轮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应该为该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其未办理,导致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无法由保险公司理赔,故被告匡福应对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由被告匡福承担80%、原告承担20%。经确认,原告的所有损失为28850.77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为22348.66元,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为6502.11元,经核算,被告匡福共应赔偿原告27550.35元(22348.66元+6502.11元×80%),核减其已支付的1000元,被告匡福还应赔偿原告26550.35元,原告自行承担1300.42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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