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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不及时致胎儿死亡医院担责如何认定?
作者: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3-07-25 09:12:06


    【案情】

    张某怀孕8个多月的妻子罗某,2011年2月11日凌晨1点左右因感觉肚痛,便到镇卫生院检查,经B超检查后,医生认为需要到平南县城的医院分娩。罗某于当日凌晨2点多到达平南某医院处,办清住院手续,医生即为原告罗某进行检查,诊断后医生随即为罗某进行各项待产准备,后即对原告罗某进行剖宫产手术。术中诊断第一胎大毛毛(女性)重度窒息,大毛毛出生后医生对其进行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认为其女儿大毛毛的死亡是因平南某医院剖宫产手术不够及时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平南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赔偿精神抚慰金合计404304.36元给原告。

    【审判】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平南某医院为罗某施行剖宫产手术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责任如何分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平南县某医院为罗某进行的急诊剖宫产手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该不足之处与罗某第一胎儿(大毛毛)的死亡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参与度拟为15%-20%。原告已预支鉴定费4300元。罗某在平南某医院处分娩住院共7天,用去医疗费3612.6元,其中大毛毛的抢救费为183.6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2012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1、大毛毛的死亡赔偿金5231×20=104620元,2、丧葬费2846×6=17076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平南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罗某24375.92元;驳回原告张某、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平南某医院应否赔偿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

    2、如应赔偿,平南某医院应承担多少责任?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关于第一个问题。原告罗某到平南某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本案的原告罗某身怀双胞胎,入院后确诊胎儿脐带脱垂、胎膜早破、胎儿窘迫,经平南某医院的医生为罗某施行剖宫产手术,产下二名女婴,第一胎大毛毛因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二胎小毛毛存活。经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平南某医院为罗某进行的急诊剖宫产手术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该不足之处与罗某第一胎儿(大毛毛)的死亡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参与度拟为15%-20%。平南某医院负次要责任,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平南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范围执行,具体内容:1、大毛毛的死亡赔偿金5231元/年×20年=104620元;2、丧葬费2846元/月×6月=17076元;3、医疗费(大毛毛抢救费)183.6元;该项费用原告请求是10000元,但其没有提供医疗发票到庭,平南某医院方则提供了原告支付的3612.6元医疗费收据到庭,但认为只有其中的183.6元抢救大毛毛的费用属于赔偿范围,其余的医疗费则是原告罗某正常分娩的费用,不应列入赔偿的范围。法院认为,原告住院分娩,产下二名女婴,小毛毛已存活,该笔住院医疗费应由原告自己支付,抢救费用才属于赔偿范围。上述赔偿金额合计为121879.6元,平南某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即24375.92元。对于原告请求的护理人员误工费,虽然大毛毛死亡,但原告同时也分娩了小毛毛,不存在误工的事实,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因原告没有提供实际支出的车票到庭,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在本案的损害赔偿中,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平南某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请求平南某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对该项请求法院也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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