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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不还当“老赖” 举证不能终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23 11:07:43


    本网讯(韦丽丽)  古语有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借贷纠纷中,两被告却当起了“老赖”,拒不偿还对原告的欠款。

  因购车资金短缺,2012年7月15日被告陈东、陈国鹏向原告河池市凯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4,000元,借款期限为20天,同时约定如不按时归还,利息按每万元每月300元计算。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以其自有车辆做抵押。后因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后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760元。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原件,该借条上被告陈东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确认,被告陈国鹏在“共同还款人”一栏亦签名确认。两被告则口头辩称,该借条系其遭受胁迫写下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庭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官分别从情、理、法三方面对两被告展开调解工作:首先从情上讲,两被告因购车资金紧张而求助于原告,原告也是出于信任将钱出借,尽到了应有的情义;从理上讲,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已经给予被告足够的时间还款,但被告却一再拖延;从法上讲,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两被告均应及时还款。两被告却坚称自己是在受胁迫时写下的借条,应当认定无效。主审法官再次做出释明,法庭在庭前已经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被告辩称是受到胁迫而写下的借条,那么应当举证予以证实,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面对主审法官的释明,两被告陷入了沉默,在证据面前,意识到自己理亏,再也无法抵赖,于是主动提出会尽快还钱,并希望原告能够放弃对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表示调解诚意,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19日,两被告及时将24000元借款归还原告。至此,在法官的努力下,这起借贷纠纷以两“老赖”主动还钱告终,最终达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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