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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迁宴醉死宾客,谁担责?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3-07-18 10:29:01
[案情] 2012年5月13日黄某入新居,黄某在某酒楼宴请亲友,亲朋好友齐欢聚,“酒”兴高昂,宴会从中午11点半一直进行到下午2点半。结束时,宾客刘某发现宾客丁某有些醉了(黄某、刘某、丁某系朋友),遂打车把丁某送回家,到丁某家后,发现丁某家没人,刘某问丁某“怎么样?要不要电话通知家里人来照顾。”丁某称:“老婆在单位上班,自己没事,睡一觉醒来就好了,叫刘某自己回家”。刘某觉得丁某挺正常的,就回家睡觉了。下午下班后,丁某的妻子回到家,发现丁某已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丁某系醉酒死亡。丁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子女起诉要求黄某、刘某共同赔偿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分歧] 乔迁宴醉死宾客,谁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饮酒,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黄某作为宴会的举办者,未能及时的发现丁某的醉酒行为,进而未能有效的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在发现曹某醉酒后,将刘某送家中,还确认了丁某的状况,刘某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饮酒,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在帮助丁某时,即因先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在发现丁某醉酒联系不上其家人的情况下,未将丁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因承担次要民事责任。黄某作为宴会的举办者,应保障宾客的安全,其放任宾客饮酒未能及时制止,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此要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其在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没有控制饮酒,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作为宴会的举办者,将所有宾客聚集一堂,即因该行为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其应保障宾客的人身安全,保障宴会的正常进行,其应及时发现醉酒的丁某,并及时对其提供救助性为。但本案中黄某作为宴会举办者,未能及时发现这一现象,故其应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丁某死亡存在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在发现丁某醉酒后,再三确认了丁某的状况,并将其送回家休息。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待喝酒的人通常是让其休息一下,睡醒了就好了,故根据通常,刘某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对丁某的死亡应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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