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诗发) 2012年9月11日,铜鼓县温泉镇七十五岁的刘芳乘坐老伴王大爷的电动车出门卖菜,不料途中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客车发生刮擦,致使刘芳身体多处受伤致残。因协商未果,刘芳遂将自己老伴、小客车的驾驶员、车主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一齐告上了法庭。7月3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财保公司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芳10078.12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大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会车时未紧靠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客车的驾驶员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事故造成刘芳十级伤残。庭审时刘芳自愿放弃了对丈夫王大爷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致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因涉事小客车已在财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刘芳遭受的损失应先由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法院认定刘芳的各项损失为24736.39元。其中医疗费用(含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总额为15258.1元,超过了交强险10000元的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故5258.1元的超过部分应由侵权人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刘芳丈夫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258.1元×70%=3680.67元。小客车车主应承担30%的责任。刘芳的各项损失为24736.39元,减去小客车车主已经支付的10977.6元和刘芳放弃的对丈夫3680.67元的赔偿请求,财保公司还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五项损失共计10078.12元。为此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