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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下井被断落电线砸伤 事故责任应由担?
作者:广西田阳县法院 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3-07-29 14:14:54


    [案情]

    2010年1月16日,原告梁世飞被雇请到被告罗绍章的煤矿负责拆除矿井内的电线工作。2010年1月18日12时许,原告在矿井内拆除线路中,被断落的电线砸到原告的头上,原告当场昏迷不醒,后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头皮挫裂伤;3、右第三掌骨骨折;4、上呼吸道感染。在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0820元(被告罗绍章已付)。出院后,由于原告受伤部位被感染,又于2010年3月12日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建议到上一级医院治疗。2010年3月14日,原告到右江民族医学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并感染。2010年4月1日原告治愈出院。2010年10月13日,原告到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IX(九级)。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671.30元。在诉讼中,被告罗绍章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梁世飞之伤残已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田阳县那坡镇那怀煤矿为第一采区和第二采区,第一采区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罗绍章,原告受雇于第一采区工作。

    [争议]

    原告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梁世飞被雇请到被告罗绍章的煤矿负责拆除矿井下电线工作,这是原告的工作责任范围,原告没有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故此事故责任应由原告全部承担。

    第二种意见:原告梁世飞到被告罗绍章的煤矿负责拆除矿井下电线工作,被告罗绍章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罗绍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雇佣劳动中没有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田阳县那坡镇那怀煤矿同意给被告罗绍章在其名下经营,其对被告罗绍章负有管理之责,其应与被告罗绍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一、被告罗绍章赔偿给原告梁世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198.26元,被告田阳县那坡镇那怀煤矿负连带赔偿责任;二、由被告罗绍章赔偿给原告梁世飞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告田阳县那坡镇那怀煤矿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梁世飞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雇主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和私营用工者。雇员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并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梁世飞被雇请到被告罗绍章的煤矿负责拆除矿井下电线工作,被告罗绍章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罗绍章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在雇佣劳动中没有尽到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田阳县那坡镇那怀煤矿同意给被告罗绍章在其名下经营,其对被告罗绍章负有管理之责,其应与被告罗绍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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