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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小额联保贷款诉讼的特点及应对之策
作者:黄卫 发布时间:2013-07-31 09:20:44
近年来,各大银行大力推广农户“三户联保”小额贷款业务,有效地解决了农民“担保难”、“贷款难”问题,但因联保贷款引发的诉讼纠纷也因此激增,笔者经调研发现,当前农民小额联保贷款诉讼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借款合同内容相对固定。农户联保贷款的合同往往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联保协议书两份合同。借款合同对借款的金额、时间、利率都有明确的约定,且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时间不超过1年、利率相对固定。农户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加之可能急于资金周转,对合同内容疏于理解,一旦联保成员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其情绪可能比较激动,影响审判工作。
二是被告拒不出庭现象突出。由于联保贷款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银行起诉时往往将联保贷款的成员作为共同被告,而联保贷款的成员认为自己已经归还了自己所欠的款项,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法院不能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只能依据银行单方面的陈述及证据进行缺席判决,影响银行及时回收贷款,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
三是被告还款能力普遍较弱。小额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还款能力有限。他们的贷款额为每人每年3万,3年内自动循环贷款,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且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审查标准较为宽松,一旦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便不能按时还款。
四是真正的借款人恶意规避。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实际借款人只是3名联保户中的1人或者农民联保贷款后却将贷款拿给中小企业、其他个人用于资金周转的情况,造成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发生脱离,借款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在诉讼中,实际借款人认为联保小组的成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有的认为自己不是合同的签订人,故对于银行要求其归还借款不予理睬,给审判和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该类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主要原因是担保人或对担保责任认识不清,或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加之被告出庭应诉率不高,调解难度很大。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健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应当看到,联保贷款的成员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联保贷款的每个成员既是保证人,又是债务人。因此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1、联保贷款协议中约定由联保小组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条款无效;2、银行不得要求联保小组中的成员对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规范银行放贷行为。建议银行严格审查,对信誉差、还贷能力不强的农户应当拒绝放贷。同时,在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切实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由联保贷款成员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人保或物保。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法院与银行应该联动,在农户办理小额联保贷款业务时,做好担保法法律知识的宣传,向农户释明担保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农户也应讲究诚信,按期及时还贷。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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