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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黄卫 发布时间:2013-07-23 08:38:35
近年来,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加,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能否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还关系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为此,笔者对农村土地征收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了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调研发现,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土地征收范围界定不明确。尽管《宪法》第10条、《物权法》第42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均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但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法律漏洞导致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地方政府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畴,使“公共利益”成了政府征地的法宝、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进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缺陷。尽管《土地管理法》确定了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来测算土地补偿标准的方法,而且年产值由各个省根据区域统一确定,但这难以科学衡量征收的同一地块内因农作物不同、亩产值差异而造成的征地补偿费的差异与平衡。而且这一测算方法没有考虑土地的潜在收益,没有考虑土地的利用价值,也没有考虑市场因素,更没有考虑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因素,而是仅仅将土地作为农民的一种生产资料来看待。 三是土地征收程序不合理。现行的土地征收,从征地方案的制定、公告的发布、补偿标准的确定,都是由用地单位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征地过程中村民的参与十分有限,没有体现出对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关心和保护,引发村民质疑征地行为合法性,导致村民对征地过程不信任、不支持。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明确土地征收范围,既然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范畴就应该具体明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事业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3)能源、交通、水利、供电、供暖等公共事业用地;(4)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如三峡工程、粮库等;(5)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属于公共利益用地。 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征地补偿应以土地市场价格为依据,提高补偿标准,实行公平补偿。这时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在充分考虑当时的市场行情、土地的区位因素、土地用途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出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可以根据这个评估价格确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使被征地的农民的损失尽可能地得到补偿。 三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一方面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查,政府要严格履行公告、听证、确认等程序,另一方面,要建立与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协商程序,在征地程序中,农民应该充分参与进去,应该通过村民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为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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