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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7-24 09:09:27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解决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已势在必行。作为从事多年执行工作的法官,笔者就非诉行政案件的难点以及解决办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的难点

    1、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缺乏主动性导致执行难。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是根据群众举报或行政负责人的临时性行政命令被动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往往只是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因此造成大量违法事实的存在。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少数行政机关前期监管不力,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理,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成为“老大难”的“骨头案”,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执行难度大大加大。

    2、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合理导致案件执行难。,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但却缺乏统一尺度,对同类性质、相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易引起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产生怀疑,从而造成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很大,执行人员不能做出合理性解释,引起案件执行起来难度加大。

    3、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或履行能力较差导致执行难。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本来就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二是部分被执行人确系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履行能力。

    4、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导致执行难。近年来,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大量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面临空前的执行工作压力,同时,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以及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影响面的不断扩大,进入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断增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任务越来越来越重,与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是形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

    5、执法环境造成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难。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面临着行政机关干预的压力。有的行政机关迫于政府、财政、司法监督机关的压力或迎接检查,要求法院集中执行或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但针对有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执行依据或具体行政行为存有程序上的瑕疵,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又无法纠正,这类案件如果法院一概不予执行,行政机关甚至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就会很大,从而造成执行难。 

   二、解决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加强源头治理。行政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较长过程,违法行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必行掌握第一手违法行为的信息。如果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行政机关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就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的现象,不但能降低以后的行政执法成本,也能大量降低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案件来源。所以,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期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尽可能将违法行为处置在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

  2、强化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用好、用活法律赋予的权力,实际上已经赋予部分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直接执行权,只要依法作出了限整改、停止等违法行为,若违法者继续违法,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村街道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能拆除的当场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拍照取证,登记造册,发放停建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

    3、多部门联合执行。鉴于土地非诉执行案件量大、同类型多的特点,在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可以由党委、政府适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及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通过集中执行,攻克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难案,起到执行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在社会营造有利于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

    4、加强法制宣传。要在法制宣传上下工夫,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让人民群众知道什么是违法,违法会带来什么后果。让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及规章制度,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存在,降低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切实解决执行难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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