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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工被开除 因要欠薪厂方将其告发
发布时间:2013-07-31 11:11:27


    本网讯(吕志豪 吴未未)  一男子因不能控制私欲,强奸了女同事。本来被害人和厂方考虑多种因素未将其报案,不料该男子因厂方扣押其千元工资申请劳动仲裁触怒了厂方,后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7月31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洪秀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害人芳芳(化名)系贵州人,于2012年8月到固始县技精电器厂上班,与被告人洪秀海分在同一组劳动。

    同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洪秀海与被害人芳芳上完夜班回各自宿舍。洪秀海借故来到女工宿舍楼寝室内,将正在洗澡的芳芳抱住按倒地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发当天上午,芳芳找到该厂车间主任要求调班,对方询问原因,芳芳遂告诉其被强奸的经过,并表示因害怕影响家庭不愿报案。厂有关领导知悉后于当天下午13时许找到洪秀海,告知其被开除。洪秀海于下午14时许离开工厂。

    后因厂方欠被告人洪秀海工资1000余元未付,洪秀海向固始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厂方遂于2013年1月29日向固始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秀海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上班并认识的时间只有三、四天,之前之后二人均未发生性关系和其他联系,被害人在事情发生后即找到厂方告知被强奸之事。综合上述事实,认定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非出于自愿,故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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