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童云英) 夫妻感情的试金石也许是金钱,也许是权利,但是婆婆肚里的孩子竟成了儿子与儿媳之间感情的“试金石”。 女方因容不下婆婆肚里未出生的孩子,订婚同居后反悔。2013年7月3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来凤、吴水财返还原告丁康彩礼60000元。
原告丁康与被告吴来凤系同学关系,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丁康支付给被告吴来凤彩礼款共计97000元。之后,被告吴来凤便来到原告丁康家里,与原告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原告母亲意外怀孕,被告吴来凤担心其再生育一个儿子,将来会跟他们分割财产,就与原告丁康商谈此事,希望原告丁康能劝其母亲不要生下这个孩子。由于双方无法谈拢此事,被告吴来凤一气之下回到娘家,与原告丁康断绝来往。后来,双方商谈退婚之事,并请村干部调解,但在返还彩礼数目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丁康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已经解除。给付彩礼作为民俗,由男方给付女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无法再履行结婚事宜,故被告收取的彩礼应予返还。但是考虑到被告吴来凤与原告丁康同居生活了四五个月,故被告应酌情返还为宜,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