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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患者欠医疗费,能否起诉转出的医院?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7-24 08:51:36


    【案情】

    2008年12月19日,患者贺某到桂林甲医院就诊。四日后,甲医院对贺某施行结肠、胆囊切除术。术后发生并发症。经全市专家会诊,建议立即转院治疗。此后,桂林乙医院同意接收贺某,并于2009年1月、7月先后对贺某进行了三次手术。贺某针对甲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桂林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鉴定结论为: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残疾等级是六级。贺某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起诉至某法院。贺某在乙医院治疗期间,经贺某与甲医院协商,由甲医院先垫款13余万元医疗费给乙医院。2009年12月贺某从乙医院出院,在乙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了医疗费16万余元,仍有3万余元未接清。此后,乙医院先后催促贺某及甲医院支付尚欠的医疗费,但贺某及甲医院均以双方正在进行医疗赔偿纠纷诉讼,要求等待诉讼结果明确了责任后,再与乙医院结清尚欠医疗费。乙医院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贺某及甲医院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

    【分歧】

    在审查中,一致的看法是对某医院起诉贺某没有争议,但对于某医院能否同时起诉甲医院则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医院作为转出患者的医院,对患者贺某的继续住院治疗负有责任,而且还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故乙医院可以同时起诉甲医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医院与甲医院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同时起诉甲医院,如果乙医院坚持起诉甲医院,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纠纷中涉及的是转院患者的医疗费结算问题。所谓转院,一般是指医院因限于技术、设备或床位等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院治疗。目前法律及医疗行业对转院所引起的医疗费结算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做法都是分段计算,即转出的医院收取转出前的医疗费,接收转入的医院负责收取转入后的医疗费。在本纠纷中,乙医院从接受患者贺某从甲医院转院来治疗开始,就与患者贺某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体现在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必须与贺某进行平等协商,例如在治疗中需要进行手术的话,医院必须要征求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并由后者在手术前签字确认。在医院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治疗义务的情况下,患者应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乙医院起诉贺某是符合上述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而贺某也应当支付尚欠医疗费,其与甲医院之间的医疗赔偿纠纷不能成为拖欠医疗费不付的抗辩理由。

    乙医院与甲医院之间确实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甲医院由于技术力量的问题,无法对患者贺某继续妥善治疗,而在征求贺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贺某转乙医院治疗。但甲医院并未与乙医院达成过有关医疗费承担的协议,即使甲医院因为与患者协商后自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也不等于其承诺支付全部的医疗费。而甲医院的垫款行为,也只是其与患者之间的另行协商的问题。在本纠纷中,乙医院与患者贺某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甲医院不是适格的被告,医院对其起诉是没有依据的。只有在甲医院向乙医院承诺过负责负担贺某医疗费的情况下,乙医院才可以起诉甲医院。

    综上所述,乙医院可以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贺某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同时对甲医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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