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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再次提出申请能否受理?
作者:王希茜 邹庆新   发布时间:2013-07-25 11:04:17


    【案情】

    李强拖欠张文江借款3万元,法院判决后,李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文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每月工资1000元整,在扣留期间被执行人李强觉得在单位里没面子就私下与申请人达成协议,李强承诺只要张文江撤回执行申请,解除对其工资的扣留,将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张文江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并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后李强未按承诺归还借款,张文江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对张文江的申请是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张文江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理张文江的申请,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并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法理精神,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对于张文江的申请应立案受理,这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为除权期限,只有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再受司法途径保护,且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后,采取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执行权,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也只是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申请的民事权利,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是因受理条件因申请的撤销而缺失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法律条文亦无反对,而且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并且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次申请的执行期限,从撤销执行之日算起。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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