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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采脂证进行采脂是否违法?
作者:康宽梁 发布时间:2013-07-29 15:48:29
【案情】 2007年12月18日,王力鼎与丰源村签订一份《山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力鼎以19万元的价格取得丰源村1042.6 亩山场(182.23元∕每亩)的经营权,包括罗元丰在内的16户村民都在协议书上签字并领取了数额不等的山价款。此后,王力鼎对山场进行采脂经营,但却遭到罗元丰等人的反对,他们对王力鼎派去上山采脂作业的外地工人进行驱赶,从而与王力鼎产生纷争。罗元丰等人认为当年正遇十年不遇的冰灾,王力鼎未办采脂证上山采脂违反了当地政府的“禁令”,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山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罗元丰等人的诉讼请求。 【说法】 采脂要不要办理采脂证,未办采脂证进行采脂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采脂证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必须是由省一级政府以上法定机关制定,按照“法不禁止即不违法”的法理,无证采脂不违法。 第二种处理意见:未按规定办理采脂证上山采脂违反了原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及当地省政府相关管理规定,该行为违法。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采脂证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必须是由省一级政府以上法定机关制定,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灾后终止采脂管理的通知》不是行政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其次,尽管《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恢复农业、果业生产的若干意见》关于“禁止重灾县采割松脂”的规定,类似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性质,但随后省林业厅公布的灾后40个严禁采集松脂县名单没有案发县,显然,该采脂场不在禁止采脂之列,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山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王力鼎享有对山场采集松油脂的经营权,该权利源于合法的合同,受民法保护。退一步讲,即使认定王力鼎违反了市、县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山采脂,也不是合同对方阻扰采脂的理由,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由此可见,以违反省林业厅相关规定未获批准上山采脂的行为违法,其利益不受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原林业部《松脂采集规程》在立法层级上属于规章,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纵观全文没见到采脂必须办理证照的条文,应该认为《松脂采集规程》没有规定采脂应办理采脂证的问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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