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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小学生被逼当众检讨是否违法?
作者:查小东   发布时间:2013-05-22 15:27:43


    2013年5月21日,光明网刊登樊涛同志《小学生被逼当众检讨是否违法?》一文,笔者持不同意见,形成文字,以供探讨。

    【案情】

    陈子轩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因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狠狠批评。为引以为戒,班主任让陈子轩在课堂上当众宣读检讨。从此之后,陈子轩时常被同学讥笑,性格也变得沉默寡言,并且怕见老师和同学,越来越孤僻。陈子轩家长以班主任侵害学生名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班主任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分歧】

     该案中,对于班主任的行为是否违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班主任的行为不构成违法。陈子轩违反课堂纪律,班主任出于教育警 示的目的,让陈子轩做检讨,本身也是为学生好。

    第二种意见认为,班主任已侵犯了陈子轩的名誉权,必须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管析】

    樊涛同志持第二种意见,笔者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检讨,就是找出缺点错误,做自我批评,检查反省自己错误的言行。让犯了错误的学生写检讨书甚至公开做检讨,这在我国的教育机构里,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老师们这样做 ,无非是想借助写检讨书或公开做检讨这个惩戒措施让学生认识错误,并促使其改正错误,其出发点无可非议。

    其次,侵害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诽谤是指对于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进行编造。侮辱和诽谤的行为都是旨在对他人的人格和尊严造成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未成年应采取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让学生当众做检讨,是教育方式方法是否得当的问题。人的一生不可不经受挫折,但因个体的差异,每个人承受挫折程度不同,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尽可能的了解学生个体的差异,有针对性的采取教育措施。对承爱能力弱,自尊心特强的学生,应尽量采取缓和的手段。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让学生当众检讨,虽然有可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但不存在侵犯学生名誉权问题。

    最后,有学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最大的失败是教育。独生子女不仅骄横任性,而且不能经受挫折的问题已经突显。如何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教育,不仅是教育工作者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司法工作者应当审慎思考的问题。如果教育工作者的方式方法稍有失当,就苛责教育工作者,那教育工作者怎么能尽心尽职的工作?这与因噎废食有什么两样?人的一生不可能都一帆风顺,俗话说“自古英雄多磨难,从来纨绔少伟男”,人们已经认识到欣赏教育并不是万能的,挫折教育是不可或缺的,韩信曾有胯下之辱,亦未失英雄本色。本案中,陈子轩因公开做了检讨,时常被同学讥笑,性格也变得沉默寡言,并且怕见老师和同学,越来越孤僻。因此而应认定班主任的行为已侵犯了陈子轩的名誉权。但如果陈子轩是另一个性格,知耻而后勇,从此努力学习,按原文作者之逻辑,岂不要对老师的这种方法加以推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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