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贾玉仙 吴建波)
由于双方经济纠纷未解决,李宽便采用违法手段扣押了杜起发的挖掘机、装载机。2013年4月1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返还原物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家住西峡县的李宽和杜起发原系合伙关系,曾共同出资开一旅行社从事旅游事宜,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因存在经济纠纷未解决,双方矛盾较大。2012年5月10日,杜起发将自购的挖掘机、装载机各一台每月55000元租赁给西峡县精选矿石有限公司使用。李宽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12年11月15日带人到精选矿石公司,采用殴打等手段从驾驶人员手中抢来钥匙,将公司所有的正在作业的挖掘机、装载机强行运离现场。公安民警接警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解,李宽拒绝返还。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1月25日,杜起发一纸诉状被告李宽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杜起发对其享有所有权的挖掘机、装载机,以租赁的方式,投放在西峡县精选矿石有限公司使用,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李宽却以自己与杜起发有债权债务问题,对杜起发的财产非法进行扣押转移,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宽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杜起发的挖掘机、装载机,并从2012年11月16日起按每月55000元赔偿杜起发的经济损失至挖掘机、装载机返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