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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因分手费写下欠条该欠条是否有效?
作者: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16 10:23:27
【案情】 陈某与黄某在一起同居六年,不料黄某移情别恋,与另一个女孩在一起,要与陈某分手,陈某不愿意。后黄某与陈某商议,黄某愿意支付陈某36000元作为补偿费,陈某则答应与其分手,但是黄某一时间无法给陈某这么多钱,只是给了10000元,另外26000元黄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答应在三个月内给付。但是,期限已过半年,黄某也未主动给付,陈某遂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无效,黄某不需要支付陈某26000元。因为,欠条中所写的26000元实属分手费,黄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该欠条的实质应该理解为黄某对陈某的赠与,是一种单方自愿行为,黄某可以单方面撤销,故该欠条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欠条有效,黄某应当支付陈某26000元。因为,黄某和陈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欠条也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黄某出具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给陈某出具的欠条是黄某自愿的行为,黄某并未受到威胁或胁迫,而且黄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欠条不一定都是基于借贷关系,欠条的由来,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基于其他原因,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以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而认为欠条无效是不正确的。以欠条为依据起诉,应该理解为对双方签订的协议的一种维权行为,而无关于欠条背后的基层关系。 其次,陈某与黄某同居六年,该26000元系黄某自愿支付给陈某的补偿费,不能单纯认为是分手费,是一种对感情的补偿。再者,分手费也并非赠与,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黄某也不能随便撤销。 综上所述,该欠条有效,黄某应当给付陈某26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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