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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筹毒资抢夺金耳环获刑“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3-07-29 11:50:22


    本网讯(唐雪云 赖卫)  一“85后”男子曾因抢夺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狱三次,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又从操旧业故技重施,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四次,实施抢夺妇女黄金耳环的犯罪行为,为此“四进宫”。7月29日,被告人谢海学因犯抢夺罪被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12月11日—2013年1月21日期间,为筹钱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人谢海学驾驶摩托车单独或伙同他人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卫生局大门对面、东门镇一平路下街园二巷、武装部对面巷口、东门镇第二小学大门旁等地,把车停在路边,寻找步行单身佩戴耳环的中年妇女下手,趁妇女不备,从妇女的背后将其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一个多月间作案4起,共获赃款2620元,被抢的黄金耳环共计价值118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海学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之机,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谢海学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抢夺金耳环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海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海学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海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谢海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谢海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谢海学退赔4名被害人的金耳环损失共计人民币11844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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