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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屋顶拆瓦追讨菜地不成反遭索赔
发布时间:2013-07-29 10:18:15
本网讯(黄夕彬) 原告黄正麻与被告黄名盆同为广西田阳县洞靖乡多感村人,被告系原告的堂叔。1965年,原告父母在被告的菜地上修建了瓦屋一栋,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于1994年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一直使用至今。 为了建房,从2012年年初开始,被告要求原告“归还”瓦屋所占用的菜地。但原告认为,田阳县土地管理局于1994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说明了原告才是该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拒绝拆房。 被告见原告没有交换土地的意思,被告于2012年6月24日强行爬上原告的房顶,把一部分瓦片的瓦槽拆除, 同年7月31日,被告再次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瓦片、瓦槽及横条,造成房屋72行瓦片(每行128片)、39对瓦槽木条、4条横木被损坏,如果修复最少要2人4天时间。 事发后,原告曾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无奈于2013年1月22日将被告——其堂叔黄名盆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答辩认为,房屋实际损失部分不足5000元。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法院依职权申请田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认定,房屋被损毁部分的鉴定价格为5220元。 2013年6月25日开庭审理时,被告承认了拆毁原告瓦屋的事实,对田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房屋损毁部分价值为5220元亦无异议,但被告坚持认为该其才是该菜地的“所有人”,要求原告以每月200元为基数支付1965年开始至开庭审理时的土地使用租金115200元并归还菜地,否则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本案中,原告已取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在该地上建造房屋,是该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双方对房屋损害的经济损失5520元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不同意恢复原状,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使用宅基地的租金损失及菜地使用权争议,应另案起诉处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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