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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异后要求分征地补偿款诉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7-29 10:07:12


    本网讯(陈秀萍)  女子离婚8天后知道前夫得到311 880.02元征地补偿款,要求分自己一半,未能如愿,遂诉至法院。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媛的诉讼请求。

  海河系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哈克镇联合村农民。2008年3月,被告海河承包了该村50亩土地,承包期为30年。2009年4月,被告实际分到了土地。2009年5月19日,被告海河与原告张媛登记结婚。原告原为海拉尔区建设办事处互助村村民,婚后将户口迁到联合村,至今原告的户籍仍在联合村。2012年6月18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联合村签定用地补偿协议,永久性征用联合村蒙西铁路专用线以南处798亩土地,其中包括被告海河承包的9.9亩土地,土地类型为耕地。2012年8月15日,原、被告在海拉尔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将家庭共同财产2011年12月分得的土地补偿款6万元每人分得3万元,其它财产无争议”。2012年8月23日,联合村公示了征地人员名单及征地补偿款具体金额。2012年9月2日,被告海河领取到征地补偿款311 880.02元。原告张媛知道后将海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15.5万元。

  法院认为,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和生活资料,一旦被征用,就丧失了未来生活的经济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作为联合村的村民,在联合村居住、生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联合村征用土地一事,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中写明财产无争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海河所得的311 880.02元征地补偿款,是对征地以后未来经济利益的补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不予分割,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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