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一位年近六十的父亲,为帮助儿子取得拆迁补偿款不惜铤而走险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出具虚假证明,结果东窗事发被判刑,补偿协议被法院判令撤销,补偿款被判返还。2月2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2010年,睢宁县中央西大街西段改造工程开始启动,睢宁县春雷汽修厂在拆迁范围之内。4月,吴某作为修理厂负责人携带睢宁人保公司关于春雷汽修厂的权属证明、春雷汽修厂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房屋拆迁公司,拆迁公司经过审核与吴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吴某领取了1859374元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公司后来接到举报:春雷汽修厂的财产归睢宁县公安局所有,拆迁公司当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吴某提供的春雷汽修厂的权属证明上保险公司的印章系其父亲吴某周伪造。后吴某周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向吴某索要补偿款未果的情况下,拆迁公司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向拆迁公司提供盖有虚假的睢宁人保公司印章的权属证明,导致拆迁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后拆迁公司知晓了吴某周伪造公司印章、吴某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供虚假的权属证明的情况,故拆迁公司依法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要求吴某返还已经领取的补偿款。遂判决撤销拆迁公司与吴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判令吴某向拆迁公司返还拆迁补偿款1537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