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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有村民资格 土地补偿应有其份
发布时间:2011-05-20 14:01: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旗)   秦女士离婚后 ,户口未迁出,一年半后户口所在村民组土地被征收,每人分得1.4万元的补偿费,秦女士向村民组索要补偿费被拒,遂诉至法院。5月19日,在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不懈的调解下,这起离婚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圆满解决,秦女士终于当庭拿到了1.4万元的补偿费用。

    1992年,秦女士嫁给汝南县汝宁街道大付庄村委小付庄村民组王先生,户口随即迁入,2003年分到承包地0.5亩,2009年12月秦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后,秦女士户口未迁出,且其承包地由王先生侄子耕种。

    为使这起纠纷尽快解决,办案法官多次约谈该村民组干部和一些有威望的老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讲解释法,指出秦女士具有村民资格,且其离婚后并未在其他地方未获得承包地,依法应享受村民待遇。  

    法官的诚信和耐心终于收到成效, 2011年5月19日,该村民组负责人携带现金到庭,并在开庭前当场履行。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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