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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司机醉酒无证无牌上路致人亡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29 10:09:57
本网讯(黄庆华)
灵山县三隆镇鲁塘村委会的梁镕基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其还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无牌的摩托车搭乘二人。最终由于操作不当,酿成车毁人亡的惨祸。近日,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梁镕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2013年2月4日22时许,梁镕基驾驶无牌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梁某光、梁某富沿县道312线由灵山县陆屋镇往三隆镇方向行驶,当梁镕基驾车行驶至灵山县三隆镇滑石江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失控驶出左侧路外,造成梁某光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梁镕基与梁某富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梁镕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梁镕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检验,案发当晚,梁镕基每100毫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毫克,属于醉酒状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镕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从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梁镕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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