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圣诞节赴宴畅饮 醉驾生悲害两家幸福
发布时间:2013-06-18 15:58:35


     本网讯(严忠关)   男子应朋友邀请圣诞节喜赴晚宴,小别重逢开怀畅饮,返家途中,醉驾摩托车碰撞对向来车,一命呜呼,妻女状告索赔。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对向来车未投保,来车司机担事故次责仍被判赔134191.05元。事故后果,令两个家庭痛苦万分。

    2012年12月25日是西方传统节日圣诞节,潘向勇的朋友为相聚找理由,借过洋节召集朋友到家共聚晚餐,众友小别重逢格外高兴,推杯换盏、觥筹交错、开怀畅饮,大伙喝了不少白酒,潘志勇因返家路程较远,提前离席,出门时虽有些醉意,但其坚称能安全回家,叫朋友们放心,相比之前多次喝酒,这次潘向勇喝的酒量相对少,故众友对潘向勇安全返家未有任何戒心。

    然而,当晚8时30分,当潘向勇驾驶摩托车行至该县那满线6公里处,该路段无道路中心线及限速标志,水泥路面平坦,潘向勇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且未靠右行驶,突遇对向被告主伟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主伟见状虽采取制动措施,但潘向勇醉眼模糊、视线不佳,逆向占道直撞主伟车辆,摔倒路面受伤,被送到医疗抢救,因重型颅脑损伤,十日后,潘向勇抢救无效死亡。为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2013年2月26日潘向勇的妻女向法院起诉索赔202473元。因被告主伟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事发后,原告仅从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垫付的丧葬费17076元。

    法院审理认为,潘向勇醉酒后驾驶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定承担60%的责任;主伟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灯光不合格的车辆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承担40%的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主伟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最后,判决主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偿原告损失102924元,超出交强险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主伟再承担40%的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1267.05元,主伟合计赔偿潘向勇死亡损失134191.05元。

    案件虽经审理划责定赔,但潘向勇的死亡,给妻女的伤痛难以愈合,必将陷入长久的痛苦之中;巨额的赔付款,让本不富裕的主伟一家一愁莫展,生活陷入困境,双方的幸福生活被无情的现实击碎。痛定思痛,追根溯源,醉驾酒驾危险,害人害已不浅,前车之鉴,切莫轻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