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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起诉儿子还款,前儿媳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李莉 雷娜 发布时间:2013-07-25 14:21:13
【案情】 原告蒋折高与被告蒋运洲系父子关系,被告蒋运洲与被告王紫薇原系夫妻,2009年6月起,两被告一直分开生活。2010年4月8日,被告蒋运洲向原告借款五万元。2010年4月11日,被告王紫薇、蒋运洲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五、此外,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由谁来承担。蒋运洲与王紫薇之间再无债务关系……”2010年4月16日,蒋运洲曾起诉王紫薇要求离婚,未提及有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2011年某天,蒋运洲补写了向蒋折高借款的借条,蒋运洲没有将该借条交给蒋折高。2011年1月27日,被告蒋运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将该借条和转款凭单原件作为共同债务承担的证据。2011年12月28日,王紫薇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8月20日,蒋运洲与王紫薇就离婚纠纷在桂林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载明“一、蒋运洲、王紫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7、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蒋运洲、王紫薇各自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法院裁判】 一、被告蒋运洲偿还原告蒋折高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蒋折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运洲补写借条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其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关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当考虑该笔借款是否具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鉴于两被告于2009年6月起就分开生活,被告蒋运洲在离婚协议书写明“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以及在起诉王紫薇离婚纠纷一案中也没有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可以认定该笔借款没有两被告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蒋运洲在本案中也没有举证证明所借5万元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蒋运洲个人债务,被告王紫薇没有偿还义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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