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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在ATM上的银行卡被盗取,银行是否担责
作者:邱家亮 发布时间:2013-07-23 10:45:34
【案例】 2013年6月20日,杨晓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以下简称广昌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了取款机内,当其发现这一疏忽赶紧返回寻找时,发现卡和钱已经被他人取走了。后经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杨晓雪的银行卡是在其完成取钱之后30分钟后被他人盗取的,杨晓雪以银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赔偿损失,银行则认为,杨晓雪的损失是其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遗忘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取,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针对上述分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持卡人因自身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晓雪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是因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银行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因此,即使本案中杨晓雪自身存在过错导致银行卡被他人盗取,也不能免除银行的安全保证义务,只能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储户是基于对银行的绝对信任在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在自动取款机尚未问世的时候,储户钱财丢失的情况相对较少。但自从有了自动取款机之后,如果银行没有针对自动取款机的特点,及时提升安全、提醒义务的级别,由此给储户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银行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发现遗失银行卡在银行之后及时将其取出进行保管,或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提醒储户,最后是因储户未作出及时反应,导致银行卡被盗取的情形,银行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晓雪的银行卡被遗忘在取款机内,银行方面既没有及时发现将卡取走进行保管,也未及时向杨晓雪进行通知。因此,导致杨晓雪的银行卡在取款机内被他人盗取,银行方面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其次,作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应该有保证自动取款机安全的能力,当银行卡被遗忘在取款机内时,银行可以对此设置“吞卡”功能。即当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时,自动取款机应该发出警告的声音,当警告声音持续一定的时间后,自动取款机可以对机器内的银行卡进行“吞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由此可以看出,从法律的立法层面讲,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是我们更加强调的。因此,本案中,杨晓雪的银行卡在取款机内存放了30分钟之久才被他人盗取,在这期间银行并未就取款机进行查看,也没有对银行卡设置“吞卡”功能。最终导致杨晓雪的卡和钱被他人取走,银行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商业银行之一,其对储户的存款和取款都应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给储户造成损失,则应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的广昌某支行应该对杨晓雪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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