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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农村户籍当事人提供伪证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周小燕 钟建平   发布时间:2013-07-16 15:25:57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农村居民当事人向法院出具城镇居住等证据欲享受“同命同价”待遇的伪证现象亦不断增多。据笔者统计,2011年袁州区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13件、2012年受案115件、2013年至今已受案103件,其中涉及原告系农村户籍居民的案件分别是59件、62件、51件,而农村户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城镇居住等伪证的案件分别是48件、51件、37件,分别占此类案件当年总受案的70%至80%。

    笔者经调研发现,农村户籍居民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的伪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自行伪造在城镇租房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此类伪证占所有伪证案件的30%至40%。二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随意向当事人出具城镇务工或从事小本经营等情形的证明。此类伪证占所有伪证案件的20%至30%。三是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证实该当事人在城镇连续生产生活一年以上的证明。此类伪证占所有伪证案件的10%至20%。

    笔者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城乡赔偿标准差距的不断增大,受最高法院“同命同价”审判理念的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多数农村户籍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本人或受代理人的鼓动唆使,通过种种手段获取伪证为谋求不当利益。二是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未得到真正落实。受害人是否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难以核实。三是由于内地公安派出所对于外来人口的暂住管理不严,受害人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于对受害人的弱者同情和倾斜保护,为当事人随意出具虚假证明。四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非死既伤,多数案件即使人民法院发现其提供伪证,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困境,没有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进行相应处罚,由于对伪证扰乱诉讼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公众认为提供伪证争取不当利益合情合理。

    笔者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伪证的不断增多,易产生如下不良后果:一是当事人双方意见悬殊,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势必造成庭审中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二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的“是农是非”问题,法官不得不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进行调查核实,即耽误了案件审限,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三是挑战了法律的诚信底线,损害了司法尊严。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人民法院要用足用好民诉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严厉打击提供、出具伪证扰乱司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对于鼓动唆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提供伪证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由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其跟踪监管考核。三是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外来流动人口的暂时居住管理,对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发放暂住证。四是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谨防当事人钻管理漏洞随意出具虚假租赁合同扰乱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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