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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当庭达成协议拒收调解书是否影响效力
作者:刘苏华 发布时间:2013-07-05 10:44:36
【案情】 原告肖平诉被告曾珍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答辩意见为同意离婚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及轿车、小型普通货车各一辆、共同存款7万元,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阐述自已意见,随后原告全部同意被告方答辩意见,在法官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因双方对案件事实及处理无争议,法院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记载于庭审笔录上,书记员在协议后注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院随后宣布闭庭。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审判员、书记员均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包括含有协议内容的笔录。当日下午,法官通知原、被告到庭领取民事调解书及按照协议内容的条款分别交纳各自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但被告在补交了案件受理费后因与原告发生争执,为表示对原告的不满,明确表示拒收调解书,表示对庭审中自已对财产的答辩意见反悔,请求法官判决原、被告离婚,但财产重新分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并对财产重新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判决。既然判决,就视同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包括财产的分配方案都无效,法院应根据案情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重新分配。 第二种意见: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并按协议内容判决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小孩抚养问题。调解无效的原因同第一种意见一致,即调解书送达一方前拒收反悔而无效。但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已对财产分配等进行了答辩并对双方的意见当庭进行了确认,虽然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但该协议内容已由法庭确认,同一般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庭审中自已的陈述而反悔,除非有违反自愿及合法的情形,从另一层面也体现了法律上威信和公权力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处分权。作为任何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必须在庭审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必须依据协议内容进行判决。 第三种意见:调解有效,无须重复判决及对财产重新处理。该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如果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并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书当事人不得反悔。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本案中法院不但适用了简易程序,而且从被告的答辩意见至协议内容都未违反自愿及合法原则,且原、被告双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均签名,并在庭审中当庭予以确认,视为对案件处理的当庭确认,该协议内容一经签名就完成了所有法律生效的程序,任何人不得反悔,若重新判决就视同出现一案两判的现象,导致最后的判决为错误的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司法》研究组的观点:“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离婚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说该离婚案件已经审结,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即离婚调解协议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在调解协议上写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签字时生效。从而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防止诉累现象的发生。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对庭审过程中自已的陈述意见出尔反尔,实质上也是该当事人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更是为了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彰显了法律最后一道公平防线的正义。若发现协议内容中存在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反悔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寻求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其财产等事宜,但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从他们签字时即已解除且婚姻关系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得到救济。 有许多人赞同第一种意见,也有许多人赞同第二种意见去批驳第一种意见。其实持上述两种意见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不彻底理解和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偏颇。持对财产等重新分配的意见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因为在整个庭审在看不到任何一方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双方不存在争议,法院不管作出何种判决,哪怕是自认为最公正的判决都从整个庭审中看不到双方的任何证据,都会导致一方甚至双方对法官行为及水平的误解。持按协议内容重新判决的意见更是有违背法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只能制作调解书。只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而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的,可按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这一例外情形是为了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已身份关系权利的处分权,需要法院对此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及对外公示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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