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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法官廉洁司法防范机制的思考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3-07-24 15:38:11


    廉洁司法,这是一个备受人民法院重视和社会关注的话题。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腐败现象与人心向背、党的生死存亡划等号,将惩治和预防腐败与国家重大政治相并论。2005年1月3日,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强调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成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之后,最高法院就贯彻落实《实施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尽快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政法委提出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由此可见,从党中央到最高法院不仅对当前反腐形势有着清醒认识,并且在倡廉之路上已经迈出了坚定步伐,作出了重大部署与安排。笔者认为,惩治与预防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两手,他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但两者比较而言,惩治治标,预防治本,预防更胜惩治。本文仅从构建法官廉洁司法防范机制视角,提出自已的一些浅见,期待能对完善法官廉洁司法制度有所裨益。

    一、法院廉洁司法所遇困境

    (一)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良思潮的冲击,让法官容易卷入腐败漩涡之中。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阶段,物质文化尚不发达,社会利益关系混乱复杂,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有着广泛的影响力,“金钱万能”、“拜金主义”思潮久盛不衰。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法官要做到“唯我独廉”或者“独善其身”谈何容易?一样会受到社会上腐朽思想的侵蚀和不正之风的影响,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拿、卡、要”,谋取自已的不正当利益,有的甚至走向违法违纪或犯罪道路。这种影响将是深远而又长期的,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净化、公民素质的不断增强和法官物质待遇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得以好转。

    (二)法官自身的影响

    俗话说“廉乃正本[1],贪为堕源”,告诫人们要淡泊名利,克己制欲,守住廉洁这道底线,不要为钱所累、为利所伤、为色所惑或为名所困,对法官有很大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法官手握审判大权,处于社会矛盾和重大纷争的“风口浪尖”,如果缺失社会良知和忠诚品德,如果没有廉洁自律和正身守道的职业操守,定将堕落为人民的对立面。且看一案例[2]:2010年5月13日,北京《新京报》刊发了题为“山东潍坊法官违规索费被录像”的文章,说的是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执行庭原庭长赵某与执行法官陈某在向当事人支付标的款时,收取赞助费15000元,陈某并将4000元外出办案费用开支归由当事人支付,其违规收费过程被当事人偷拍并刻录成光盘,随后在新华网、新浪网、网易、腾讯网、凤凰网等主流网站纷纷转载,譬如此类案件还有许多,如原西双版纳州中院审判员肖某,收受好处费后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毒贩大开“绿灯”[3],广东湛江法院9名法官与"讼托"合谋结成利益链攫取巨额灰色利益[4],河南省三名法院院长因涉嫌受贿或滥用职权被逮捕[5],等等,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法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尤为更甚。

    (三)当事人的影响

    对诉讼来讲,当事人求胜心切为其本能,无可厚非。然而,有的当事人却为了案件胜诉则不择手段,利用个别法官所存贪婪本性“主动攻击”,以钱财、美色为诱饵,求得诉讼利益最大化。分析其心态:一是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旧社会的“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衙门作风对其所造成的思想影响根深蒂固,认为“有钱就能买公正”,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被商品化;二是认为授之法官钱财与美色,案件就能得到照顾,就如案件买了“保险”一样稳操胜券,反之心中无底,胜败皆空。在影响法官违法违纪的诸多因素中,当事人主动以吃、喝、玩、乐、钱、财、色拉拢法官所产生的后果不可小觑,除了容易把有贪腐之心的法官“拉下水”外,也可以让一些原则性不太强、意志飘浮不定的法官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拨,无形中增加了法官违法违纪和犯罪机会。

    二、法院廉洁司法机制运作现状

    最高法院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以加强教育为内容的“不愿为”自律机制,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为内容的“不能为”防范机制,以查处违法违纪为内容的“不敢为”惩罚机制和以改善法官待遇为内容的“不必为”保障机制四项机制。笔者认为,只有在建立、完善并正常运转该四项机制的前提下,法院的反腐倡廉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司法腐败产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四项机制“发育”良莠不齐,形成了明显的“跛脚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反腐倡廉整体机制的效能发挥。

    (一)职业道德教育缺乏长效机制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6]。古人云:“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7],寓意人的教育与培养是个慢长过程,法官的职业道德形成也然,有赖于长效机制作保障。那么,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以基层法院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其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缺乏教育长效机制,“短期行为”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内容不符合长效性要求。脱离了人民法院的世纪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脱离了法官职业道德核心价值“公正、廉洁、为民”和脱离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在教育内容上就很难保证教育的长效性。二是教育形式不符合长效性要求。教育手段过于“传统”,不善于运用科学发展新成果如局域网络、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缺乏创新思维,把教育等同于“学习规定”或“表态发言”,对法官进行“强制灌输”,导致“消化不良”,教育效果不理想。三是教育时间不符合长效性要求。如有的误入“不出问题不教育,出了问题再处罚”的怪圈;有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教育远景规划;有的企图通过“速效”教育或培训方式来提升法官的职业道德;等等,其结果只能是徒劳无功或者取得的教育效果甚微。四是重点接受教育的人员不符合长效性要求。《若干意见》提出了“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要求,即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的同时,其他法官共同接受教育,然而,在实践中“本末倒置”现象却不少。领导干部在接受反腐倡廉教育上不示范,其他法官又如何效仿?这显然有悖长效性要求。五是宣传工作不符合长效性要求。对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反腐倡廉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宣传不多, 对严重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等反面典型警示不够。

    (二)轻监督管理防范机制存漏洞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反腐倡廉制度内容也得到了充实和完善,如《法官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五个“严禁”》等等,制度内容覆盖面广,规定明了详细,为监督法官廉洁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为什么在如此强大压力制度下仍有不少法官违法违纪乃至走上犯罪道路?认为最主要原因就是在执行制度过程中监督工作不到位,或监督制度缺失,或监督力度不够,制度与监督处于失衡状态,或成“两张皮”现象。制度需要监督,缺少监督的制度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都会降低制度管理的效能,于是腐败现象产生难避免。

从现状看,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不是制度本身缺失,而是执行这些制度时缺少必要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则必然产生腐败,可见监督在反腐倡廉中具有多么重要的地位。因此,法院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的基础上,要重视监督制度的配套建设,实现制度与监督齐头并进,这样才能让反腐倡廉制度发挥应有的效能。

    (三)腐败成本过低惩治机制显无力

    有人用数学模式推算“贪官查处概率”:假设有50%的贪官被人发现,被发现的有50%被举报,被举报的有50%被审查,被审查的有50%被处理,那么最后的查处率就是0.5×0.5×0.5×0.5=0.0625,也就是说,100个贪官里只有不到7个被查处,或者说100次腐败行为只有不到7次被查处。虽然这仅为一种假设,但如此低的查处率,却意味着搞腐败的风险很低,而带来的回报却很高,因此心存侥幸心理的贪官则铤而走险、大行其道。

    要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就要在增加腐败人员的违法违纪及犯罪成本上下功夫,就要在增大腐败人员的查处率上下功夫,建立和完善“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以阻吓腐化行为发生,正如《实施纲要》所言:“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可以说,惩治不力是人民法院腐败现象呈现多发性的主因,要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就必须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四)法官待遇较差保障机制不给力

    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例,法官的待遇也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如地方政府给予法院人头经费保障,确保了法官的岗位津贴与其他公务员一样能够得到兑现,而且还增加了法官津贴补项,这些对法官廉洁司法将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收效不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笔者认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待遇应优该厚于其他公务员,一是从社会责任层面讲,法官手握国家审判大权,其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可谓职业神圣,责任重大,依照“权、责、利”关系原则,权大、责大则利大,法官的权力与责任相叠加,成为提高法官待遇的现实理由;二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时刻经受着当事人的吃喝之请、财物之诱和美色之恋的考验,假如意志薄弱,怀贪欲之心,就可能堕入腐败之渊,影响法官的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与其让法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以养其廉。然而,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法官的待遇与地方财政存有依附关系,如法官津贴发放、廉政保证金的落实等,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重视、配合与支持,需要人民法院付出努力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和协调。可见,要保障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正常运行,就要切实解决保障经费的来源问题。

    三、构建“以人为本”的防范机制

    最高法院在《实施纲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突出了反腐倡廉工作惩治与预防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惩治与预防之间,预防更胜惩治,不惩而能不腐,才是反腐倡廉的最高境界。今年1月11日中央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以人为本”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既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又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而预防腐败产生正是人本主义的最好体现,符合反腐倡廉价值取向。

    那么,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构建怎样的反腐倡廉防范机制?或者说防范机制由哪些最基本“构件”组成?这是个较复杂而又广泛的话题,理论上见仁见智,实践上做法各异。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重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盘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可谓大多由“贪”而生,是思想腐化堕落、廉洁意识淡薄和缺失正身守道的职业操守的必然结果。要消除个别法官的贪欲之心,就必须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对腐败危害性的认识,增加拒腐防变能力。一要抓好法官的政治学习。政治学习是一种直接的“精神输液”,可以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坚定理想和信念,消除私心,净化心灵,增强廉洁司法的自觉性。二要运用反面教材警示教育。反面教材是以鲜活的人和确凿的事从反面来教育和启发法官,让他们认识到从事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无论是算“政治帐”、“经济帐”还是“家庭帐”都不合算,从而让法官更加自觉地珍惜荣誉,远离腐败,洁身自好。三要以“红色教育”感染法官。通过读红色书籍,游红色圣地,看红色展览,听红色报告,唱红色歌曲等形式,重温我国革命斗争历史,缅怀先烈的丰功伟绩,从中接受传统的革命教育,让法官深切感受到革命先驱的博大胸怀和无私无畏精神,让心灵在“红色教育”中得到洗礼和升华,从而增强廉洁司法意识和爱岗敬业责任心。

    (二)重制度,强化审判管理

    管理制度是廉洁司法的重要保证。从总体上讲,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廉洁保障制度体系,尤其是宏观管理制度的规范更加宽广,如从公务员法到法官法、从法官行为规范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从执行回避规定到法官职业道德、从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到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等等,这些制度分别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法官进行了规范,对保障法官廉洁司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这些制度的内容“惩治”成分居多而“预防”成分较少,并且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实践操作性差,客观上制度建设与管理需要走科学化、人性化和精细化之路。

    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将不公视为圬浊之源,把公正裁判放在司法的至高地位,可见审判管理的重要性。审判管理是个系统性工作,需要科学而又严格的管理制度相配套,也需要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合作,更需要良好的机制来保障其正常运行。但是,无论审判管理有多大的复杂性,只要抓住了“案”和“人”两大因素,就是抓住了审判管理的根本,从源头上遏制法官腐败。所以,审判管理制度要围绕“人”和“案”来进行,即怎样管好每一件案,又怎样管好每一位法官,这才是审判管理工作要研究的核心内容。丰城法院的审判管理经验[8]值得借鉴:去年,该院在全国法院中率先成立了审判监督管理局,为副科级机构,下设案件回访、案件管理和违法违纪查处三个办公室,人员由原来的4人增加到12人;目前,该院已基本形成了以回访当事人制度为核心、以民商事案件全庭合议制度、疑难案件专业法官会诊制度等多项制度相配套的审判管理机制;实践表明,该院的审判管理机制是成功的,即提高了案件审判质量,又推动了法院廉洁司法工作。

    (三)重监督,预防违法违纪

    监督在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说制度是管理的基础,那么监督则是实现管理目标的保证。一个再好的管理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其效能就得不到很好发挥,甚至滋生出腐败。对人民法院来讲,“监督”一词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法律监督与制度监督、组织监督与个人监督、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等之别,在此,笔者仅从审判管理视角来谈对监督的理解。一是监督要“人”“案”并重。在审判与执行工作中,没有脱离案件的人,也没有脱离人的案件,人、案相合,互为促进。表现在监督管理上,既要对案件进行监督,也要对法官进行监督,实行人、案共管,把监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位法官身上;二是监督要体现人本主义。虽然监督具有预防和惩治双重属性,但监督的终极目的是预防腐败而不是惩治腐败,而预防腐败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因此,审判监督管理要更多地体现“预防”属性,注入更多的“关怀”元素,重视法官的政治命运和前途,采取善意的“打招呼”和“提醒”等方式,防止法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三是监督要渗透到审判工作的细微环节。随着审判管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管理工作逐步趋向规范化、指标化和精细化,在客观上需要建立健全与其相配套的监督制度,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同时,监督要放眼于大审判,实行立案、审理、执行“全程”监督和“无缝”监督,将判后的审判程序监督前伸到对判前的立案、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从单纯的审理过程监督深化到对审理、合议、和执行进行并重监督,对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督,扩大监督的广度,增加监督的深度;四是监督要体现公开与透明。把审判作为一项“阳光”工程来抓,让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展开,防止司法专横,增强裁判的公正性,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和参与案件执行,在Internet网上公开“终端产品”裁判文书,聘请社会“精英”为特约司法监督员监督法官依法履职,组织当事人对法官进行评议等,保持监督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五是监督要体现前瞻性。监督工作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无违法违纪或犯罪事件发生,要实现这一目标,审判管理工作就要有前瞻性,并有将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这样才能做到监督与管理同步,避免因监督滞后带来各种问题。丰城法院推行的案件回访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监督平台,通过回访案件当事人来发现法官在廉洁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利于趁早制定对策,预防腐败现象产生。

    注释:

1、 “正本”即端正其本源、根本。“廉乃正本”意为廉洁是为人根本之道,或说为人本来就应该廉洁。

2、201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53号文)《关于近期基层人民法院个别干警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3、《新浪网》新闻中心:《毒贩2000元拉女法官下水 肖清秀从法官变成阶下囚》,载http://news.sina.com.cn/c/2009-05-16/091515634334s.shtml,于2011年5月6日访问。

4、《新华网》广东频道:《湛江法院系统腐败窝案追踪:一个"讼托"撂倒9法官》,载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1-04/24/content_22602915.htm,于2011年5月6日访问。

5、《新华网》:《河南3名法院院长因涉嫌受贿或滥用职权被逮捕》,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8/06/c_13432881.htm,于2011年5月6日访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

7、语出《管子 • 权修》。

8、2009年,该院被最高法院列为全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试点单位。去年8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考察了该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后说:“丰城法院的做法和经验很好,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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