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构建裁判认同的法治文化
作者:肖先华 赵 佳   发布时间:2013-07-15 15:14:00


    当前不可否认,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还有待加强。司法裁判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也是服务人民群众最重要的手段。目前存在的大量涉诉信访案件,少案件在 “依法裁判”之后得不到民众理解和认同, “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裁判不能获得认同。因此,应着力提升裁判的认同度,在全社会形成认同司法裁判的法治文化。

    一是更加着眼于纠纷实际解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转型时期司法的复杂性,对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法官如何化解矛盾,积极回应民众的司法需求,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命题之一。近年来,法院收案量和结案量均突破千万件,在法官数量没有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少案多矛盾日趋严重。针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面对的任务和挑战,王胜俊院长提出了能动司法的要求,其目的就是紧跟经济社会发展脚步,妥善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前的“大调解”格局、“马锡武回归”等都是对现实形势的积极回应,所追求的就是确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的一切最终都是一个‘如何解决问题’的问题。面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时代特征,人民法院应更加着眼于矛盾纠纷的实际解决,以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行。

    二是更加注重裁判的社会价值

    司法裁判要获得认同,裁判者不能只关注裁判的法律价值,还应十分重视裁判的社会价值。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并没有变化,社会发展不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一。如果司法裁判只注重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所谓的“法律自治性”,教条地适用法律,将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必将远离广大人民群众,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一些判决在法律上能够找到依据,却与社会形势和社会价值割裂,致使作出的裁判得不到群众的认同。司法决策者提出了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命题。全国模范法官,不管是宋鱼水,陈艳萍,还是金桂兰,他们的典型经验就是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同时,自觉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从而获得当事人的好评,获得广大群众拥戴。因此,更加注重裁判的社会价值,裁判认同就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是更加尊重群众朴素法律观

    司法裁判不仅要实现法律,而且还要实现正义,符合民众朴素的法律观,获得民众认同。这就需要裁判者准确理解法律内涵和立法本意,甚至参考法律之外的诸如道德、伦理、习俗等等。法律规范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复杂的司法实践仅仅依赖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全国法院面临数以千万的案件需要解决,纠纷类型日渐复杂化、多样化,要切实化解纠纷,实现息诉服判,提高司法裁判的广泛认同,不可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和程式举措,必须把多层多样的国家规范和社会规范、多层多样的行为主体及相互作用的关系,乃至决定社会心理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视野之中。我国现代法治现虽已初步建立,但伦理社会传统影响深远,广大民众仍要求法官具有平民意识,重视伦理、道德、习俗的作用,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如果简单地就案判案,不充分考虑我国司法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法律观念,司法裁判将陷于“孤芳自赏”的境地。

四是更加突出民意的裁判参考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抽象。人民司法的全过程也同样需要吸收和反映民意。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人民陪审、司法公开等多方面的制度就是为了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一个人民群众普遍不能接受的,不符合民意的裁判,就不能获得广泛的认同,就无法达到司法的效果。正如有学者所言,“民意是我们准确把握裁判效果、决定裁判方向的重要依托,也是检测裁判结果妥当性的重要标尺。”如果司法裁判不充分考虑社情民意以及人民群众的看法和接受程度,无异与和人民群众划清界限。民意与司法并不是对立的,当前司法的一些“民意难违”的现象毋宁说司法中对民意的甄别、导入、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司法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裁判中建立、健全民意的甄别、导入、参与机制,更加突出民意在衡量司法公正标准中作用,是当前人民司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是更加彰显司法便民和人文关怀

    社会看法院、群众看法官,法官的行为举止、待人接物的态度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评价。细节决定成败,在日常工作中养成法官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把体现法官的人文关怀和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项工作中。认真落实预约立案、远程立案、诉讼引导等制度;坚持巡回审判、实地勘验检查、庭外调查取证等便民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开展司法工作,将晦涩的法律术语转换为群众接受的语言;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大信访窗口建设力度,努力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抓好司法作风建设,提高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联系好群众、服务好群众、引导好群众。使司法裁判过程更加彰显司法便民和人文关怀,永葆人民司法的本色,走群众路线,让群众认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