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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3-07-18 15:53:51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古籍,《易经》:“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对于“文化”一词的含义,钱穆先生在其《中国文化史导论》中曾有过鲜明独到的界定。他认为,“文化”与“文明”两词皆关涉人类群体生活,人们也多加混用,但它们的含义应有区别:“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与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如同文化概念一样,法院文化也包罗广泛,即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文化。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惯例、文字、标识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

    (一)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院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但总体上说,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重形式化而忽略了内涵。目前,很多法院都已重视文化建设,但少数法院仍缺乏对法院文化的全面理解,甚至有的同志认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是审判执行工作,而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感觉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工作。认为搞文化建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于是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活动,或者投资建设改善法院环境,悬挂几幅所谓的文化匾牌或标语。没有把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放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上,也忽略了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因而将文化建设逐渐演变成形式化,犹如蜻蜓点水,雁过亦不留痕。

    二是重物质化而轻视了精神。法院文化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一种行为文化,是一项看不见摸不着的软实力,却如同润物无声的细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的各项工作,成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但一些法院普遍存在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的现象。如少数法院仅在更新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等“硬件”建设上下功夫,而对于法院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软件”建设,却少下功夫。最终导致法院文化建设成为空中楼阁,造成法院文化建设与精神的严重缺失。

    (二)法院文化建设路径的几点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

    1.以外在形式塑造威严。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实物形态显露于外,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并能反映审判活动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整体环境、审判建筑特征、法庭格局装备、人员服饰仪表、生活娱乐设施以及裁判文书风格等。这些客观的物质实体凝聚审判工作特点,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实质。因此,法院文化中的物质载体,是司法理念的一种外在的物质表现,是社会公众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感受的具体实物,其所表达的意义或象征应能凸显国家审判机关的庄重、庄严与神圣,体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便民性。这不仅是维护法院审判权威和形象的需要,更是捍卫法律尊严之必需。如笔者所在的法院,以文化主题公园中的正气亭弘扬一种谦虚正直的品格和价值追求;以独角兽彰显法院的公平与正义等等,这些外在的物质表现,都形象地表达审判理念的实质。

    2、以内在修养打造公正。法院文化精神重在展示法官积极的理想追求、卓然的职业风采、丰富的专业学识和清廉的职业品格。法院精神的形成,要以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为核心;以培育法院精神、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职业道德为着力点;以打造法官形象、凝聚人心的良好氛围为基础。因此,要在法院内部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利用环境对人的积极影响,进而纯洁法院风气,优化内部环境。就目前法院状况而言,应当树立“以学习强素质”的观念,大力倡导和鼓励学习,积极营造“人人爱学习”的浓厚氛围,影响群体成员将学习变成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并进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变成一种愉悦需求,从而提高整体素质。

    3、以机制创新规范管理。培育法院文化,要将内在管理与外在管理有机地结合,注意培养群体成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制度的良好习惯。不仅要注重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要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尤应强化法院群体的程序意识,培养严格遵守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习惯,并以此为主线,构建工作和生活的行为规范,完善相应的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达到规范群体行为的目的。只有如此,方能使社会公众从法院群体的行为中感受公正,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崇。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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