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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商贩相互斗殴致伤损害如何承担?
作者:肖伦春 廖培华   发布时间:2013-07-11 14:46:58


    【案情】

    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同在平南县某车站路口卖豆腐饼,当时有个客人到原告摊位想买原告的腐饼,在看了被告的腐饼后对原告说原告的东西没有被告的好看,原告便说被告的腐饼是添加了其他东西的,之后双方互相谩骂,被告便用手捶了原告的手臂,原告拿起旁边的杀猪刀掷向被告,被告随后就把原告的摊位推翻,原告也把被告的摊位推翻在地。之后双方继续用木棍、扁担发生打斗。这次争斗造成了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于当天到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263.37元。出院后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93.84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41.8元。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均有过错,原告的损害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均有过错,但被告过错责任更大,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害的部分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该条款项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同在一个地方摆摊卖豆腐饼,本应持着合法、公平的原则进行经营,但事件发生时双方均不能冷静对待,由相互谩骂发展到对打,导致被告最终将原告打伤住院的后果。被告李某在受到原告何某谩骂后不能好控制情绪继而将原告打伤,应负事件的主要责任,具体份额为70%;原告何某在此事件中先对被告进行漫骂继而将杀猪刀掷向被告,也是引发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事件的次要责任,具体份额为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根据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本次争斗造成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共2169.61元。该款由被告赔偿70%即1518.7元。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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