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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他人曾经交女友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余道治   发布时间:2013-07-10 08:41:59


    【案情】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题目为《祸从口出 一句话拆散一桩婚》,讲的是一对准备结婚的新人去拍婚纱照,一个化妆师私下指着这个女孩对别人说:“这个女孩怎么换了,不是原来那个了。”准新娘听见后跑回家再也没有劝回来,准新郎一怒之下将婚纱摄影店店主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影楼退还准新郎服装使用费和化妆费2300元。在网上,对婚纱摄影店店主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很多人都谈了自己的看法,但观点并不统一。

    【分歧】

    对婚纱摄影店店主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首先化妆师所讲的话是真话,而不是捏造事实;其次化妆师也并非向公众公开准新郎曾近的交女友信息,而是私下对某个人说,只是无意中被准新娘听到。因此,化妆师的行为仅仅是违反道德准则,并不构成侵权,婚纱摄影店店主也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化妆师的行为侵犯了准新郎的隐私权。婚纱摄影店店主作为接受劳务者,对于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化妆师应当承担责任,婚纱摄影店店主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化妆师的行为侵犯了准新郎的隐私权,所以化妆师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化妆师的行为并非是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因此,婚纱摄影店店主无需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隐私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上看。对于隐私权,我国仅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中提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一些司法解释虽然也提到过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但对隐私权的概念都并无明确的规定。目前大多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二是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二、从本案来看。准新郎曾经交过女友的秘密不愿让人知晓,最起码不愿意让本案中的准新娘知晓,该秘密应当属于其个人隐私。化妆师虽然未直接向准新娘说准新郎曾经有过别的女友,但在准新娘在场的情况下,指着准新娘对别人说:“这个女孩怎么换了,不是原来那个了。”化妆师应当知道其这一行为会让准新娘知道准新郎曾经有过其他女友并到过该婚纱摄影店的信息,也应当预见准新娘在知道该信息之后会与准新郎产生矛盾,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化妆师的行为实际导致了准新娘不与准新郎结婚的后果,给准新郎物质上和精神上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化妆师的行为符合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属于对准新郎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化妆师的行为并非是职务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提供劳务者在工作时的一切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都由接受劳务者承担,只有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化妆师的行为既不是在店主授权、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其行为也无法表现出与履行职务有任何内在联系。因此,化妆师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婚纱摄影店店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观点是笔者对该案的一个粗浅看法。虽然笔者认为婚纱摄影店店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对法院的调解方案却予以认同,因为该调解在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情况下,实际解决了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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